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虚假合同空结算,妄图蒙混过关?法官明察戳骗局

时间:2025-07-19 00:2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虚假合同空结算

妄将法庭作戏坛

怎料法官明察断

雕虫小技被戳穿

眼看错打小算盘

妄想撤诉收场难

待到罚款摆面前

方知诚信重如山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达成私下协议,A公司协助B公司完成一笔交易,而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作为补偿。为了掩饰这笔不合规的资金往来,两家公司费尽心思伪造了一份《买卖合同》,同时编造了相应的《结算清单》,虚构了一笔煤炭交易,企图借助这份虚假的商业文件来为这笔款项披上“合法”的外衣。交易既成,B公司却未履行承诺,向A公司支付应得款项。面对此情,A公司感到失望,因而对B公司产生不悦。于是,A公司以B公司未依照合同规定支付煤炭货款为理由,将B公司及其股东李某告上法庭,意图借助司法途径来索回这笔欠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A公司提出其与被告B公司之间存在煤炭买卖合同关系,为此提供了买卖合同、结算凭证以及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东莞万江律师,并基于这些证据向B公司索要货款。而被告B公司则否认与A公司之间有实际的煤炭买卖行为。双方各执己见,法院要求原告出示双方在煤炭运输和交付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在规定时间内,A公司未能提供证实交易真实性的有效证据,且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然而,经法院审查,A公司有意隐瞒案件真相,其提出的诉讼实为虚假诉讼,因此法院未批准其撤诉请求,并最终裁定驳回了原告A公司的诉讼要求。除此之外,A公司涉嫌恶意提起不实诉讼,此举严重扰乱了民事审判的常规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其作出了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行为污染了社会风气万江律师,耗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让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充分陈述和辩论,一旦发现虚假诉讼的迹象,应主动深入调查相关事实的来龙去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彻底审查,以防被误导而作出错误的判决。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它需在日常运营中秉持契约精神,全方位执行合同条款,把守法与诚信视为经营的根本原则,严格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抵制虚假诉讼行为。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若当事人相互勾结,意图通过诉讼或调解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福祉或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应驳回其诉求,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或拘留处罚;若行为构成犯罪,则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若一方当事人编造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依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规定,个人所受罚款额度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而单位罚款的额度则介于五万元至一百万元人民币之间。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羁押者由法院移交给公安部门进行监管。若在羁押期间,该被羁押者能够坦白错误并作出改正,法院有权决定对其提前结束羁押。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