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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案件!被告对 24%利息无异议,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时间:2025-07-19 00: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蹊跷的案件:

被告对24%利息毫无异议

去年9月1日,南沙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接手了一件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梁某将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名为某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要求这家公司依照工程临时承包合同的规定,支付他工程款项共计703.18万元,并且按照24%的年利率赔偿违约金131.31万元。同时,需核实原告对于该工程项目的款项、违约金,以及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款项,拥有优先偿还的权利。

令人费解的是,被告竟然接受了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并且对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没有任何异议。进一步探究,案件中的异常之处让法官产生了诸多疑问。

案件证据较为薄弱,尤其是那些作为核心证据的施工与结算合同,缺乏详尽的施工记录,工程款的垫付情况并未有明确的支付凭证,且缺少工程验收的相关报告,以及工程量清单的详细信息。

再者,该项目的完工日期定于2015年12月10日,然而,工程款项的清算却提前至了2015年11月20日。这种先进行款项结算而后进行验收的做法,并未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正常执行顺序。

法官在庭审现场强烈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一份《诚信诉讼承诺书》。面对合议庭对案件存在疑问的表态,原被告双方均采取了消极的态度,对工程管理、结算以及施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均予以拒绝提供。原告声称自己为涉案工程支付了超过597万元,其中部分款项系向朋友借款所得,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却拒绝透露借款朋友的身份以及具体的借款金额。

神秘的工程:

工地还是两年前的样子

为了查清案件真相,负责审理的法官立刻带着疑问,将原告及被告的律师万江一同带到涉事工程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在涉事现场,有一名名叫关某的看守人员,他声称在2014年10月,被告公司曾派遣他负责看守该场地,当时的情况与勘查当日(2016年10月25日)所见并无二致。然而,原告和被告双方均对关某的说法表示了否认。

法院基于合理的怀疑,主动行使职权,向涉案工程所在地块的抵押权人A银行发出函件,请求其提供协助进行调查。A银行在回复中明确指出,涉案工程所占用的土地已经设定了抵押,并且该抵押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正处在法院拍卖的过程中。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梁某透露,被告公司的法人代表系其妻子的妹妹,而真正的掌权者则是其妻子的哥哥;同时,向A银行申请贷款的广东省某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存在关联,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掌权者同样是原告的妻子哥哥。此外,原告还与这位妻子哥哥共同设立了一家新公司,其中原告持有10%的股份。

伪造的诉讼:

为在拍卖中获得优先受偿权

2016年12月12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南沙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梁某与被告某港公司所声称的建设工程施工实际上并不存在,这一行为构成了虚假诉讼。因此,法院决定对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不予批准。

经办法官指出,原被告在地块拍卖执行过程中提起诉讼,旨在获取700万元工程款项及违约金的优先偿还权。若此目标得以实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妥善保障。据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并下达了罚款决定书,对某港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对梁某处以3万元罚款。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目前,南沙法院已将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原被告双方将面临虚假诉讼罪的指控。

创新做法:

南沙法院率先在全国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制度

近期,南沙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颁布了《关于虚假诉讼失信人制度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指出,需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信息库,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需将诉讼各方涉及虚假诉讼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信息库。

失信人名单中关于虚假诉讼的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首先,需列出参与诉讼的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其次,应包括作为诉讼参与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以及身份证号码;再者,需详细说明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的具体情况;最后,还应标注认定虚假诉讼行为的案件编号、立案日期以及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定,应当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其他相关事宜。

对于已被列入虚假诉讼失信名单的诉讼当事人,若在南海自贸区法院提起诉讼,其案件在立案时将在审判系统中自动标注,并关联相关案件资料,同时在庭审过程中会对虚假诉讼的风险进行预警。此外,法院还将尝试将虚假诉讼失信名单与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信息平台进行对接,依照法律规定对失信人实施信用惩戒,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

链接:

虚假诉讼行为涉及民事诉讼当事人或相关诉讼参与者,他们可能出于非法获利或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恶意勾结、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目的在于误导法院作出不正确的判决、调解或执行法律文件,从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福祉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负责审理的法官有责任预防和遏制此类虚假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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