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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未准能再审?

时间:2025-07-18 00:2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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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条文,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表因客观因素无法自行搜集相关证据,抑或法院认为审理该案件所必需的证据,法院有责任主动进行搜集。

那么,假如涉及人员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其调查搜集证据,但人民法院未对此予以批准,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款中明确指出,对于案件审理所必需的证据,若当事人因客观因素无法自行搜集,可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进行调查收集。若法院未进行相应调查收集,则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该案。

在某些涉及专业技术资料的案件里,相关资料通常由特定专业机构负责保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法自行获取这些资料。他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然而,法院在未提供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往往拒绝批准这一申请。这导致案件的事实真相难以查清。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若以法院未批准调查取证申请为程序错误为由提出再审申请,则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需留意的是,若当事人提交的调查取证请求未满足法定要求,法院拒绝其请求是合情合理的;基于此理由提出再审申请,通常难以获得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孟新华与四川易克赛实业有限公司、漆卫平关于合同效力争议的再审案件》时,明确指出:

当事人提交的取证请求,若与需要证明的事实缺乏关联性、对证实该事实无实质帮助,或不存在调查收集的必要性,法院将不予批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将此作为程序瑕疵来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院认为,

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法院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所提理由进行审视,因此对于其提出的调查取证请求,未予以批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的条款,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对证明待证事实不具备价值或不存在调查收集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将不予批准。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易克赛公司接收白旭支付的款项后的银行交易记录与案件协议的效力判断并无直接联系,因此拒绝孟新华的调查取证请求,这一做法并无不妥。孟新华提出的关于原审法院未批准其调查取证请求且程序存在瑕疵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依据,无法成立。

此外,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情况下,必须遵守法定的操作流程。比如,必须在举证期限结束之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具体的证据线索等相关资料。若当事人未依照这些规定行事,法院若拒绝其申请,并不构成程序上的失误。基于此类理由,当事人若申请再审万江律师,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接受。

周军万江律师指出,若在审判初期或后期阶段寻求法院提取证据,必须遵循法定流程。提取的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对证明该事实有实质性帮助,或出于调查收集的必要性。若不符合这些条件,即便法院未予支持,亦不能作为再审的依据。此外,在再审过程中,同样不得申请法院提取证据。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万江律师,获取有效的法律援助,以免错过维护自身权益的宝贵机会。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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