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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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范围、标准及负担相关规定?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第481号命令,《诉讼费用缴纳规定》的第一章,概述性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本规定得以编制。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用根据案件性质区分为财产类和非财产类,具体缴纳标准则是依据诉讼中提出的金额或价值,并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段累加。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案件受理费用需由原告、享有独立诉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先行缴纳。若被告提出反诉,费用则由被告承担。申请人需预交申请费。在诉讼进行期间,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均由当事人直接向相关机构或单位支付。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败诉方需承担诉讼费用,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情况不在此列。若案件结果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东莞万江律师,则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于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若其败诉,则应依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来决定各自应承担的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的负担第十条
依照本法的第二十九条要求,法院将依照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来判定申请费用的承担问题。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诉讼费用负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在诉前提出海事请求保全或海事强制令的场合,相关申请费用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若申请人就此海事请求提起诉讼,上述费用可纳入诉讼请求之中。
(二)对于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情况,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
在诉讼期间,若需对被扣押的船舶、其装载的货物、船舶燃油及物料进行拍卖或变卖,由此产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申请人须预先支付,并在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中优先扣除,最终再将余款退还给申请人。
四、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进行债权登记与受偿、以及提出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相关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及实施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公告费用需由申请人负责承担。
第四十条
若因当事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提交证据,进而引发诉讼费用上涨,那么在二审或再审阶段若引入新证据,所增加的诉讼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审理特别程序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申请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在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过程中,相应的诉讼费用将由破产所涉及的财产承担。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无权独立就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所作出的裁决提出上诉。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裁决持有不同意见,可向该裁决的法院院长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需在当事人提交申请后的15天内予以确定。若当事人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计算的裁决有异议,亦可向作出裁决的法院提出复核请求。如果计算确实有错误,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司法救助第四十四条
若当事人面临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诉讼费用,可依据本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寻求缓交、减少或免除诉讼费用的司法援助。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费用的免除仅限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若当事人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法院便应同意免除其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三)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群、接受农村特困定期救助的居民、被农村五保供养的个体,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来说,他们并无其他经济来源。
由于在维护正义或保护社会公共福祉的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本人及其亲属提出赔偿或补偿的请求。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若提出司法援助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法院便应同意减免其诉讼费用:
由于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生活陷入困境,目前正依赖社会救济,同时,家庭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也面临着难以维持的挑战。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若当事人提出司法援助请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法院便应批准其延迟支付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
受害人对于海上发生的意外、道路交通事故、医疗失误、职业伤害、产品缺陷或其他导致人身伤害的事件,提出索赔要求。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在申请司法援助的过程中,申请人需在提起诉讼或上诉的同时递交一份书面请求,并附上能够充分展示其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以及其它必要的证明资料。对于那些因生活陷入困境或为追讨基本生活费用而申请免除或减少诉讼费用的情形,还需额外提供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相应证明。
若人民法院未批准当事人的司法援助请求,则需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详细阐述不予批准的具体原因。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若提出诉讼费用缓交的申请,且该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本规定的第四十七条要求,则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之前,需作出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用的裁决。
诉讼费用的负担和管理第五十条
若法院对某一方当事人实施司法援助,而对方当事人最终败诉,则诉讼费用应由败诉者承担。至于胜诉方当事人若提出司法援助申请,其诉讼费用的减免将依据申请者的经济条件来决定。
第五十一条
若人民法院决定同意当事人减少或免除诉讼费用,则必须在法律文件中清晰注明。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缴纳与收取规则需进行公开。在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过程中,必须采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印发的官方财政凭证。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应全额上交国库,并纳入财政预算,执行严格的收入与支出分离管理。
在征收诉讼费用之际,法院需向当事人发放缴款证明,该证明用于当事人前往指定的代理银行完成缴费。若依据法律规定需退还费用,法院需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至于诉讼费用的入库与退还的具体操作规程,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协商并另行制定。
偏远、水域及交通不畅区域,基层巡回法庭在案件现场审判过程中,若当事人表示向指定代理银行缴纳诉讼费存在实际困难,法庭可现场收取相关费用,并发放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收据。若未提供此类财政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支付诉讼费用。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理完毕后,法院需将诉讼费用的具体明细以及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金额,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必须清晰标明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费用。
若需向当事人返还诉讼费用,法院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于15日内完成退还手续,涉及相关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价格管理部门及财政机构各自承担相应职责,对诉讼费用实施管理及监管。若发现违反本规程的乱收费现象,将依法依规及参照国务院的相应规定予以查处。
附则第五十五条
诉讼费用的计算采用人民币作为标准。若采用外币作为计算单位,需依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当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将外币换算成人民币进行缴纳。对于上诉案件及申请再审的案件,其诉讼费用的换算同样依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当天国家公布的汇率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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