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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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双肺未见异常一年半后确诊癌症晚期,体检机构被判赔13.7万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年半前,该患者在体检时结果显示“未见异常”,然而,不久后却被确诊为癌症晚期。因这一误诊东莞万江律师,负责体检的机构被判定需赔偿患者13.7万元。
公司携手体检机构开展了健康检查活动,员工陈某对此表现出了高度的热情,主动参与了单位的体检。检查结果显示,他的肺部状况良好,没有发现异常。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仅仅一年半后,陈某被确诊为癌症晚期。这不禁让人质疑,体检机构是否漏诊了病情?他们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
>>事件缘由
双肺“未见异常”
一年半后确诊癌症晚期
2019年,一家企业与其合作体检机构达成了委托体检的协议,规定其下属的医疗机构将为该企业员工提供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
2019年11月25日,陈某身为某公司的一名在职员工,前往某门诊公司接受公司安排的体检。体检结果明确指出,陈某的双肺状况良好,未发现任何异常。
2021年4月16日,陈某前往某门诊公司进行健康检查。体检结果显示,其左上肺存在实性结节,具体性质尚需进一步确认。同时,医生建议进行跟踪复查。此外,左上肺叶中部分支气管呈现扩张现象。
陈某随后前往肿瘤防治中心接受了一系列胸部检查以及PET/CT扫描,检查结果显示其患有肺癌的可能性较高。2021年5月27日,陈某在肿瘤防治中心接受了住院治疗。到了2021年6月3日,陈某完成了治疗并出院,出院时的诊断结果为左上肺低分化腺癌,处于IA期。
>>争议焦点
体检机构是否尽到诊疗义务?
沟通赔偿无果,陈某将某体检公司、某门诊公司告上法庭。
陈某觉得,若肺癌能在病发初期被确诊并接受治疗,往往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疗效。某家体检机构曾将“肿瘤早期筛查”作为其业务推广的重点,然而,当客户在某家门诊机构进行体检时,该门诊机构在CT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时察觉到异常情况,导致在影像诊断上出现了漏诊的失误,从而让患者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这对患者的治愈概率和生存几率造成了不利影响。该体检机构及该门诊机构需承担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总计约为35.6万元。
该门诊公司辩解称,健康体检仅是对人体健康状况进行常规评估,并不涉及对疾病进行确诊及提供治疗方案,同时由于疾病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医疗技术的局限性,体检难以精确地发现疾病迹象,因此不能将体检中心与常规的医疗机构相提并论。对于陈某的两次胸部检查,该门诊均遵循了诊疗标准,并在第二次检查后向其指出肺部存在异常,并建议其接受专科治疗,检查过程及建议均无任何不妥之处。陈某所患的病症是原发性,并非因健康检查引发,而且他两次体检之间的时间跨度有半年之久,其病情的恶化主要源于他对个人健康状况的忽视。鉴于此,某门诊公司在陈某的病情上并无医疗过失,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该体检公司辩解称,作为某门诊公司的股东,其与陈某之间并无医疗服务合同之约,亦非体检服务的提供方,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司法鉴定
体检机构有漏诊
导致错过最佳治疗时期
在诉讼进行期间,陈某向法院提出了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经过司法鉴定中心的评估,得出结论称,早期阶段的肺癌,尤其是那些周边性的肺癌,常常没有任何明显的症状。此类肺癌往往是在进行胸部X光或CT扫描时被意外发现的。只有在肺癌的早期阶段,患者才有可能获得较为理想的疗效。
复查了陈某的初次体检时的胸部CT影像,发现其肺部有一实质性肿块,而在第二次体检中,该肿块较初次检查时有所增大,且呈现圆形凸起状,据此可推测为同一病理阶段。体检机构在影像诊断上存在失误,导致陈某未能及时得到早期发现和治疗的绝佳机会,进而使得其病情得以延长并加剧,因此建议该机构承担85%至95%的责任。
>>法院判决
体检机构赔偿13.7万元
天河法院审理后认定,某门诊公司向陈某提供了体检服务,但在进行影像检查时未能发现病症,致使陈某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增加了额外的医疗费用,并承受了精神上的痛苦。据此,法院判决某门诊公司需赔偿陈某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总计约13.7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体检活动中所尽诊疗注意义务
不应低于疾病诊疗活动
经办法官强调,体检虽非治疗手段,却能在预防疾病和早期发现疾病方面发挥作用,因此也应纳入医疗行为的范畴。在体检过程中,医务人员所承担的诊疗注意义务,其重要性不亚于疾病诊疗活动。若此义务未能得到充分履行,便可能延误对受检者潜在疾病的发现,进而影响体检目标的达成。
在此次案件中,陈某于2019年和2021年分别前往该门诊机构接受健康检查,并接受了胸部CT扫描。然而,该门诊机构在2019年陈某的体检过程中,未能及时察觉其肺部已形成约12.5毫米×12.3毫米的实质性结节,更未提出任何建议或提醒,这显然表明在陈某的胸部影像诊断上存在漏诊情况。因此,陈某未能及时了解自己的病情,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此案涉及医疗损害纠纷诉讼,陈某所受的人身伤害与某门诊机构的误诊行为之间存在直接联系,某门诊机构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陈某患癌与其居住环境、日常作息等因素亦有一定关联,加之两次体检之间的时间跨度达到一年半,这导致错过了最佳诊断时机。
法官指出,健康体检属于医疗行为的一部分,进行体检的从业者亦为医疗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若医疗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匹配的诊疗职责,导致患者遭受伤害,医疗机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营体检机构作为体检服务市场的关键补充,同样承担着诊疗过程中的关注责任,不能因为其性质为非公立、非临床医疗机构而减轻或逃避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此外,接受体检的个人在选择体检机构时,还需留意核实机构的合法资质、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以及体检报告的格式规范性,同时妥善保管好体检报告等相关证据。据广州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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