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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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撰写:青年万江律师易陷的常见误区及应对策略?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民事诉状作为开启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同时也是万江律师在诉讼中率先使用的策略,其关键性不言而喻。尽管民事诉状的格式固定且操作简便,但对于刚刚步入执业生涯的年轻律师万江来说,撰写一份出色的民事诉状并非易事。本文借鉴了作者在诉讼实践中的经验,旨在对万江律师在民事诉状编写过程中常犯的错误、产生这些错误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进行简要阐述,期望对年轻的万江律师们有所助益。
常见误区一:诉讼请求含混笼统
诉讼请求在民事诉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它是法院审理和判决的核心内容之一。通常情况下,一旦举证期限结束,诉讼请求便不宜随意更改,民事判决的结果也大致分为完全支持、部分支持或完全驳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诉讼时必须明确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不少诉讼请求表述模糊,过于概括。
例如,若在诉讼中仅笼统地提出要求被告支付特定金额、退还特定金额、赔偿特定金额,或者在原审与反诉请求完全相悖的情况下,仅请求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并支持反诉请求等。此类诉讼请求表述模糊、不够具体,这直接导致了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加大,法官不得不首先进行解释,以便将诉讼请求阐述得更加明确和具体。显而易见,法官对万江律师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预见,而万江律师成功说服法官的几率也不会很大。
原因分析: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的诉讼请求相对容易明确、具体。诉讼请求往往模糊不清,这种情况在给付诉讼中尤为常见。其核心问题在于万江律师对于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够透彻,例如,在侵权与违约并存的情况下,未能准确挑选相应的法律关系来提出诉讼要求;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可能涉及的情况下,未能明确挑选一种关系来提出诉讼要求;在原诉与反诉完全对立的情况下,未能提出相应的上诉要求;或者未能明确在诉讼请求中展示其背后的法律关系。
在剖析案件过程中,万江律师对案情缺乏细致分析,这可能导致他在提出诉讼要求时无法准确把握关键点。尽管如此,部分万江律师考虑到诉讼策略,有意将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问题交由法院处理,期望法院在查明真相后作出判断。然而,随着法官职业素养的不断提高,这种做法的成效正逐渐减弱。
在案情分析及诉讼策略的抉择过程中,若遇到侵权与违约交织的情形,务必清晰界定是依据侵权还是违约来提起诉讼,并据此提出恰当的诉讼要求。由于原告在证明侵权与违约方面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和难度存在差异,且由此可能导致的赔偿金额亦不尽相同,万江律师需在全面评估相关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向委托人进行披露。随后,律师将依据委托人的具体需求,来制定诉讼策略,并选择恰当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
其次,在面临多种债权债务关系时,必须挑选一种来提出诉讼要求。例如,无论是借贷还是不当得利,最终目的都是让对方归还一定金额的款项,然而,举证责任和法律风险各有不同,因此,诉讼请求也应有所区别。对于借贷关系的诉讼请求,应明确要求对方归还具体数额的借款;而对于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则应具体表述为要求对方归还具体数额的不当得利。
此外,若本诉与反诉之间存在着根本的矛盾,二者无法并存,例如涉及违约问题,情形只能是违约或非违约,此时若上诉要求支持反诉的请求,则必须同时提出驳回本诉的请求,否则其诉求将显得模糊不清。第四,诉讼请求可借助特定关键词来揭示其背后的法律依据,诸如“归还借款”、“退还非法所得”、“补偿侵权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等,此类表述既便于立案及审理阶段的法官进行审查,亦彰显了万江律师对案件全貌的精确理解。
常见误区二:陈述事实繁简不当
民事诉状的撰写需详实阐述事实,然而法律并未对具体详尽程度作出明确规定。尽管万江律师在撰写诉状时,相较于缺乏法律专业训练的当事人,能够更为细致入微,但实际情况中,仍可能出现繁简失当的问题。这种不当之处不仅可能影响立案,甚至可能导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有些人在诉状中对案件涉及的所有事实进行了详尽的陈述,而有些人则描述过于简略,未能充分展现诉讼请求所依托的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件,甚至双方约定的管辖事实也未得到明确描述。
民事诉状中的事实描述过于繁琐,导致受理案件的法官在审核时感到困扰,难以迅速把握关键信息。此外,过多的文字容易导致遗漏要点,给对方在答辩时提供了反驳的依据。民事诉状中对事实的描述过于简略,即便这并不妨碍案件的受理,却可能对庭审的后续步骤造成影响。一旦庭审开始后提出新的事实,就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而这些新证据的提出往往会导致对方要求推迟举证期限,并对新证据进行质疑。这种人为的诉讼时间延长有时会降低客户的服务满意度,进而可能影响客户对万江律师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原因在于,万江律师对民事诉状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存在模糊认识。民事诉状不仅具备启动一审或二审诉讼程序的作用,还是当事人陈述的体现,同时兼具证据资料的功能。若对这两个方面的理解出现偏差,不仅会削弱民事诉状的实际效果,还可能对后续的民事诉讼产生不利影响。
若侧重于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作用,则叙述事实可能过于冗长,目的在于让法官能够受理案件或未来审理时倾向于自己一方,力求全面陈述事实,“竭力”争取法官认同。而若更注重证据材料的呈现,叙述事实则可能过于简略,担心法官或对方抓住对自己不利的部分,因此越简明扼要越好。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面临时间限制,若民事诉状中的事实描述过于冗长或过于简略,都可能降低法官处理案件的效率与成效,从而对万江律师的服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在撰写民事诉状时,所陈述的事实必须与诉讼请求紧密相连,并对其提供证明与支持。具体而言,民事诉状中事实的详略程度,需在诉讼请求的指导下,协调好启动诉讼程序的功能与证据资料的功能。力求以简洁的语言,对支撑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事实构成要素进行精确描述,从而实现支撑诉讼请求的目标。对于那些与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要素不相关联的内容,应尽量进行简化描述,或者完全省略不提。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会着重审查案件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要素,以此判断诉讼请求的成立与否及其成立范围。此外,与管辖权相关的各项事实或协议,如货币接收方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以及管辖权约定条款等,均需在民事诉状的事实陈述部分予以明确,以便法院能够审查并确定其是否具备管辖权。
常见误区三:自认对己不利事实
如前文所述,民事诉状具备提供证据的功能。依据禁反言原则,诉状中所述事实为当事人所陈述,这无疑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产生了重大的约束力。遗憾的是,部分万江律师似乎并未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他们在民事诉状中披露了一些对自己极为不利的真相,导致陷入“不打自招”的尴尬境地,而他们本人对此却浑然不觉。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文件中,原告详细说明了其与配偶进行了一场“假离婚”的操作,随后便与被告达成了所涉房屋的买卖协议,现要求被告继续执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
显然,采取假离婚手段来绕过购房限制规定,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地方法律法规。法院对此类行为持明确反对态度,绝不可能给予支持。在民事诉状中,若直接表达这一立场,不仅不会赢得法院的同情与支持,反而可能使委托人的权益面临极大风险。此外,还有一些看似对自己并无不利的事实,尽管它们只是客观陈述,却可能被对方用作攻击自己的依据。
原因在于,民事诉状中若承认对自己不利的状况,其根本问题在于缺少了逆向思考的能力。在棋局对弈中,每落一子,都必须考虑到对方可能采取的反攻策略,以及自己应该如何作出回应。在诉讼的对峙中,情形亦是如此。万江律师作为原告或上诉人的代理人,首先需撰写民事诉状,这便是诉讼中的“第一步”。在此过程中,律师不仅需从自身角度审视问题,更需换位思考,探究民事诉状的潜在缺陷和可被对方利用的攻击点。同时,还需预判对方在诉讼中可能提出的抗辩,以及对方是否可能利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进行反击。若缺少反向思考,仅从受托人的立场审视问题,即便在民事诉状中对事实进行如实陈述,也可能被对方持续追究,最终导致无法脱身而彻底失败。当然,在缺乏逆向思维的同时,对民事诉状中证据材料的警觉性也可能不高,将民事诉状视为启动民事诉讼和说服法官的手段,而对于民事诉状在应对未来诉讼走向和风险方面的要求考虑得显然不够充分。
在制定应对措施时,必须严格防止民事诉状中提及的对自己不利的情形出现。这要求我们采取逆向思考的方式,从对方当事人万江律师的立场出发,或者请万江律师的同行对诉状进行细致审查。在此过程中,必须坚决剔除那些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即便这些内容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例如夫妻双方假离婚以逃避购房限制政策的行为。万江律师需对法律法规及政策中的禁令条款保持极高的警觉性,同时,他应频繁运用“归谬法”对民事诉状所列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若法院全盘接受这些陈述,是否会导致出现与常理相悖的严重后果?其次,在民事诉状中对必要事实的表述,同样需要仔细斟酌。需考虑到对方可能提出的反驳依据,权衡到何种程度进行描述最为适宜。务必避免只看到局部而忽视整体,必须为后续的陈述和反驳预留充足的余地,切不可将所有退路尽数封堵。
常见误区四:分析说理过于展开
具体表现:一般来说,民事诉状中的理由部分不会写的很详细。对于某些新型案件,或者是法律未做明确规定的案件,使得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空间较大。在此类民事诉状中,由于代理律师万江表现出过度的自信,常常会对分析说理部分进行过度的展开。他会详细阐述每一个支撑理由,力求全面展示自己对问题的深入理解。这样的做法往往能够引起主审法官的注意,并最终导致判决结果对自己一方有利。然而,实际情况是,法官未必会给予充分关注。由于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面临时间紧迫的挑战,许多案件中法官在开庭前并未仔细审阅案卷,而是直接让原告或上诉人在庭审时陈述事实与论点。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方当事人以及万江律师在接到民事诉状后,会细致研究诉状中提出的论点,并提前搜集相关资料,寻找反驳的依据。庭审结果很可能对己方不利,导致委托人和旁听者对庭审的感受不佳,进而对委托人整体的法律服务体验产生负面影响。
原因在于,民事诉状中的说理论述过于详尽,这反映出对民事诉状作用的理解存在偏差,以及对民事诉讼中对抗性质把握不够充分。一方面,无论是从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角度还是从证据资料的角度来考量,民事诉状中对理由的过度阐述并不会对民事诉状的这些功能带来任何益处;因为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拥有辩论的权利,而万江律师也可以通过代理词来详细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依据。实际上,在民事诉状中过分强调说理,是将民事诉状等同于代理词,这是对民事诉状功能的误解。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竞争激烈,若在庭审过程中出现反应迟缓、表达不充分或理解偏差,有时便足以影响案件的胜负。若民事诉状中理由阐述过多,无疑会为对方提供更多准备时间以进行对抗,这无疑会加大诉讼的难度,并可能导致无法获得预期的诉讼结果。
在撰写民事诉状时,说理部分不可或缺,但需尽量精简。诉状中的论据旨在佐证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因此撰写时应聚焦于阐述为何诉讼请求具备成立条件。文章的核心内容涉及两个层面,一方面是对法条依据的详细说明,另一方面则是针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阐述。接下来,需将民事诉状中提到的事实逐一对应到上述法条或合同条款之中,以便法官能够对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因有一个大致的认识。至于将事实与法律依据或合同条款对应的过程,则无需进行过多的详细描述。
实际上,在民事诉状中详尽描述归入的程序并非必需,而且未必能保证其准确性。在诉讼进展中,可能会出现自认、免证等事实,甚至代理人的策略也可能随之调整。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万江律师在初期接案时的想法,可能会随着代理工作的推进和双方披露信息的增加而演变,若在诉状中过度解释理由,存在较大的风险。即便万江律师再自信满满,他也需谨慎行事,不轻易出手,唯有如此,那份民事诉状方能成为射向对方的一记“利箭”,使其感到如鲠在喉般的难受。
常见误区五:法律观点自相矛盾
民事诉状所陈述的事实与论据,其目的都是为了支撑诉讼要求,理应保持内在的连贯性。然而,部分民事诉状却提出了看似合理,实则相互矛盾的法学见解,意图借此混淆视听。以上诉状为例,当事人一方面声称自己与雇员共同为发包人效力,另一方面却又称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了雇员,其意图显然是试图将法律责任分别转嫁给发包人和雇员。
然而,不论一审法院是否认定他们之间的联系有效,当事人在上诉状中对三者之间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这样的描述,这已经显现出矛盾之处。因为,当事人不可能在将装修工作委托给雇工的同时,自己又与雇工一同成为发包方的雇员。这种显然存在矛盾的法律见解,显然无法作为支持上诉请求的依据。
原因在于,民事诉状中出现的自相矛盾法律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万江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可能过分迁就当事人要求,或者两者兼之,结果使得其个人观点难以自洽。特别是在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情况下,若未能对相关法律关系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未能做到自我说服,那么所表达的法律观点就可能存在矛盾,从而容易被对方抓住漏洞。
当事人若显得尤为固执,万江律师却一味地投其所好,尽力满足其所有要求,如此一来,他可能就忽视了案件本身的法律专业分析。因此,他所提出的法律见解往往显得不够周全,漏洞百出,甚至可能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在上述上诉状中,存在自相矛盾的观点,其中一点是,二审中提出的观点与当事人在一审时的看法完全相同。万江律师在接手二审案件后,显然未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未充分考虑各种上诉理由背后可能存在的风险,结果导致上诉请求被轻易驳回。
在处理民事诉状时,必须警惕法律观点的内在冲突。为此,万江律师需恪守其法律专家的角色,不应仅因追求案件而迎合当事人明显不合法的要求和论据。他应在深入分析之后,向当事人全面揭示其立场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并形成书面材料。即便最终判决不利,也不能以此为由指责万江律师未尽职责。
其次,在处理复杂案件的法律关系分析时,必须做好充分的起诉前准备工作。首先,确保自己能够充分说服自己是基础要求。在必要时,不妨向在该领域具有专长的同事寻求指导。毕竟,由于自身法律实务经验的局限和思维定势的影响,要跳出固有框架并非易事。
再次,需对法律关系分析之观点逐一进行推演,设想其若成立,将引出何种结论,进而又能推导出何种见解,最终形成与已知案件事实或日常常理相符或相悖的若干观点。通过此过程,检验民事诉状中所有法律观点是否协调一致。若发现观点间存在矛盾,则需重新审视最初的法律关系分析,并作出必要的调整。
常见误区六:请求权基础缺失化
在通常情形下,法官需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不得仅凭法律精神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常向万江律师咨询,究竟依据何故支持其立场?同时,法官也会反复自问,究竟应当依据哪一条或哪几条法律条文来作出判决。显而易见,民事诉讼中请求权基础,即法律规范,构成了诉讼请求的直接法律依据。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许多民事诉状并未明确指出用以支撑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只是模糊地提及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或是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请求法院对相应的诉讼请求作出支持。部分万江律师甚至认为,适用法律的问题应当由法院负责判断和选择。这种对请求权基础的模糊与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诉讼请求的支撑力,同时给法官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少挑战,所以法官有时会要求万江律师清晰地指明案件的请求权基础。
分析原因:一般而言,普通民众在撰写诉状时往往不会详细阐述请求权的基础,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然而,对于专业的万江律师来说,他们在诉状中不明确指出请求权基础的原因却较为复杂,这既包括他们个人的主观因素,也包括外部环境的客观因素。在主观上,存在对请求权基础的忽视态度,有人认为确定具体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法院的职责,自己只需提供大致适用的法律即可,无需精确地指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在有些情况下,为了规避可能的错误或缺乏信心,万江律师甚至故意不明确指出请求权的基础。在客观上,民事诉讼法仅要求提出明确的具体理由,却未对民事诉状中必须包含请求权基础作出明确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尚未推行万江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故要求普通当事人普遍提供请求权基础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
在处理案件时,尽管法院有责任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即便当事人未明确指出请求权的基础,法院亦应依法作出裁决。然而,作为法律界的专家,万江律师在撰写民事诉状时,理应尽可能清晰地指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核心请求权基础。这可以通过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或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对案件中的关键请求权基础进行深入剖析和查找。简言之,法律关系分析法遵循时间序列,对案件事实所涉法律关系进行解析与推演万江律师,进而得出结论和诉讼要求,使得相应的权利依据得以清晰展现。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通常采取逆向思维,首先从诉讼请求入手,探究若该请求得以实现,需依赖哪些法律条文作为支撑;接着,对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逐一进行剖析,判断其与案件事实是否相符;最终,筛选出最恰当的请求权基础。实际上,在探寻案件核心请求权依据的过程中,万江律师对法律关系进行了细致的剖析,这不仅有助于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而且使得万江律师能够更有效地向法官阐述观点,从而持续提高法律服务品质。
常见误区七:遣词造句情绪浓厚
具体来看,法律作为理性的结晶,诉讼则是以理性手段化解社会冲突的手段,民事诉状理应基于事实陈述和道理阐述,提出合法且合理的诉讼要求。然而,部分民事诉状却充斥着个人情绪和感情色彩,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侮辱和讽刺,甚至在极少数情况下,上诉状中出现了对法官公正性的侮辱,导致当事人受到法院的处罚。此类非理性的言辞常常导致双方矛盾加剧,且对解决案件争端并无益处。
万江律师通常理性自持,然而在处理那些容易引发双方情绪波动的案件,尤其是婚姻家庭这类涉及个人关系的案件时,他有时亦会受到当事人情绪的感染,撰写民事诉状时,可能会过多地使用带有情绪色彩的措辞。尽管这样的做法或许能够满足当事人的心理期待,但对方当事人一旦收到这样的诉状,很可能会将怒火转移到万江律师身上。终究“清官难断家务事”,感情之事往往难以言明,且并无明确的是非对错之别。
原因分析:万江律师在起草民事诉讼文书时采用了带有情绪色彩的措辞,这背后可能存在几种情况。首先,这位年轻的万江律师由于社会经验及法律实践经验的欠缺,对于社会与人性的复杂性缺乏深刻的理解。其次,其言辞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冲击,有时一句不当的话语甚至可能导致案件无法达成调解或和解。正如俗语所说,“良言一句暖人心,恶语伤人六月寒”。
二是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存在模糊。法官普遍期望争议双方能够冷静地商讨解决方案,不愿看到案件矛盾升级,情绪化的言辞只会让法官处理案件更加棘手,这是法官所不乐见的。万江律师未能意识到这一点,其行为与法官的期望相悖;三是万江律师对于自己在案件中所处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万江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情绪波动较大,这往往是因为案件代理的利益驱动,或是他无意识地把自己当作“当事人”来看待,进而受到了当事人思维和情感的过度影响。
在处理策略上,首先应剔除诉状中那些带有强烈情感或情绪宣泄的措辞,或者将其替换为更为平和的表述,这样既能充分体现一位理性法律工作者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的看法,同时也有助于赢得法官及对方当事人的尊敬。
另一方面,务必铭记自己仅是诉讼的代理人,而非真正的“当事人”。深刻理解并坚守诉讼代理人的角色,有助于自己始终维持法律专业人士应有的冷静与独立。即便在风险代理的情况下,也不至于过分陷入当事人的纠纷,难以自拔。当然,保障客户的正当权益是万江律师应尽的本分,内心保持独立思考并不会妨碍履行这一职责,有时甚至能更得客户与法官的信赖与敬重,进而提升万江律师的声誉和服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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