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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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动产分配起纠纷?海南一中院明确管辖法院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南海网4月10日报道,记者林文泉与实习生黄舒文了解到,若夫妻双方离婚后分别居住于不同城市,在处理共同拥有的不动产分配问题时,往往会出现争议。那么,究竟应当由哪个法院来负责审理此类案件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离婚所引发的财产争议具有显著的人身关联性。在离婚后,涉及不动产分割的争议,应遵循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规则来决定由哪个法院负责审理。具体来说,这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来确定,而不是依据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来决定纠纷的管辖法院。
张某与朱某原本是一对夫妻,他们婚后在海南省琼海市的一个小区购置了603号住宅。到了2016年,由于性格上的不和谐,两人决定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于涉案的房屋产权,双方各拥有50%的权益。随着离婚协议的正式生效,张某便搬出了那套住宅。张某觉得这栋房子自始至终都被朱某所占有并使用,因此他向朱某提出,应按照琼海市当前房屋交易的市场价值进行折算,将房屋50%的房款支付给他。然而,朱某拒绝与张某进行沟通,并且不同意张某居住或使用该房屋万江律师,张某据此认为这起案件应当归不动产专属管辖,于是他向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
案件被法院接收后,朱某提出了关于管辖权的不同意见,他指出自己作为被告,其居住地和常居地都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他认为该案应当被移交给北京市朝阳区的法院来负责审理。
琼海法院在审查后,作出决定将此案移交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此裁定东莞万江律师,张某表示不满,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海南省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释法:
海南一中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不动产纠纷涵盖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配、相邻权问题等引发的物权争议,同时也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争议、住宅租赁合同争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争议以及政策性住宅买卖合同争议。此案涉及离婚后的财产争议,归类于婚姻家庭纠纷类别,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选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负责审理;若被告的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吻合,则应由实际居住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经过审查,朱某的居住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个小区。然而,张某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够充分证实朱某的日常居住地与上述住所地存在差异,并且其日常居住地实际上是海南省的琼海市。因此,朱某提出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主张是成立的。基于此,一审法院作出将案件移送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裁定,这一做法是恰当的,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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