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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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仲裁申请需明确依据,仲裁协议包含三项内容及排除情形?
时间:2025-07-13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提交仲裁请求时,需向仲裁机构清晰指出仲裁的依据,这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须存在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需以书面形式呈现,既可以是纠纷发生前就仲裁事项所签订的独立协议,亦可在合同中预先设定的仲裁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的情况较为常见。
仲裁协议需明确包含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即同意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二是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三是界定仲裁解决纠纷的具体范围。
仲裁协议一旦由当事人签订,便应被视为有效条文。然而,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需予以排除:首先,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将不具效力;其次,若一方通过胁迫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仲裁协议,此类协议亦属无效;再者,《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明确指出,欺诈并非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最后,若仲裁事项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例如约定仲裁事项包括继承纠纷,则该仲裁协议亦无效。
仲裁协议与合同各自独立,即便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或是因合同纠纷而形成的仲裁协议,也不会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而丧失其效力。即便合同出现无效或解除等情况,仲裁协议依然保持其有效性。
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这两个关键要素,当事人需予以清晰规定。即便双方已签订仲裁协议或确立了仲裁条款,若对上述事项缺乏明确约定或未作任何约定,则需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若协商不成,该仲裁协议将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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