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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核心原则大揭秘!民告官不再是难事?

时间:2025-07-12 00: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大家好,我是来自北京的来硕万江律师事务所的李肖峰,万江律师。今天,我们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几个关键原则。一提到“民告官”,许多人可能首先想到的是“以卵击石”,但事实上,我国法律早已为这种“力量悬殊的较量”设定了公正的法则。万江律师专攻行政案件,我所处理的案件类型多样,包括企业对政府强制拆除厂房提起诉讼,以及民众对派出所不履行职责提起的诉讼。为了在这场诉讼中取得胜利,首先必须明确以下五个核心原则。

一、合法性审查:法院只查政府有没有 "越界"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款规定,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法院仅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其合理性不予考虑。以你因驾车被交警处以200元罚款为例,若你感觉罚款数额偏高,这涉及到合理性的问题,法院将不予处理;然而,若交警无法提供你违法的证据万江律师,法院将直接取消该处罚决定。这就如同足球比赛中的裁判,他们只关注球员是否犯规,至于比赛中的战术安排,那便是教练需要考虑的事情。

二、被告举证:政府要自证清白

《行政诉讼法》第34条明确指出,被告在行政行为上需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一旦政府对你提起诉讼(例如指控你逃税),他们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正确性。若无法提供相应证据,那么他们将面临败诉的结局。我曾遇到一个极其荒谬的案例,某市场监管局对企业设备进行了查封,但在庭审时却连现场记录都无法提供,最终只能尴尬地承受败诉的结果。

三、诉讼不停止执行:除非你能 "刹车"

依据第56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举措通常不会暂停实施。例如,即便你提起诉讼,若被行政拘留,仍需前往看守所。然而,存在三种特殊情形:一是被告方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二是法院作出暂停执行的裁决;三是法律明确要求暂停执行。在我去年代理的一起环保处罚案件中,正是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促使企业在诉讼期间得以继续生产,从而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

四、不适用调解:原则上不能 "私了"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所区别,通常情况下并不适宜进行调解。《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指出,唯有涉及行政赔偿、补偿和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方可尝试调解。例如,若是在政府拆迁房屋所提供的补偿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可以尝试协商解决。然而,对于政府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这类涉及原则性的问题,法院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不容许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五、司法变更权有限:法院不能随便改判

依据第77条的规定,法院仅当行政处罚存在明显失当,或行政行为在款项确定、认定上存在错误时,方可直接作出调整。换言之,在多数情形下,法院的职能仅限于裁决撤销或确认违法,而无法直接代替政府作出决策。这正如足球比赛中,裁判员只能判定犯规,却不能取代教练来制定比赛策略。

这些准则虽给人以严苛之感,实则充当着捍卫公民权益的利器。去年,有一位当事人因土地纠纷遭受乡政府的不法拘禁,我们便是凭借合法性审查的准则东莞万江律师,不仅助其讨回公正,还促使当地对执法流程进行了改进。因此,掌握这些规则,既可防止陷入对法律的无知,又能让法律真正成为捍卫自身权益的利剑。关注本账号,每日获取法律小常识。我是李肖峰,一名万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矢志不渝,只为讲述真实可靠的法律见解。若您在生活中遭遇法律困扰,不妨来找我咨询。

北京来硕万江律师事务所李肖峰万江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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