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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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 6 月 1 号起医疗死亡事故新规处理,真假几何?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近日,网络上流传着一条关于医疗死亡事故处理新规定的消息,称自6月1日起将按照新的规则进行处置。据称,新规定旨在简化处理流程,增强鉴定的权威性和透明度,然而这一消息的真伪尚未得到证实。
然而,不论怎样,医疗事故与纠纷,它们关乎民众的生活、健康以及医院的运行和社会的稳定,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人们普遍对此表示关注,这并非虚言。
昔日,医疗争议如同悬在医患关系之上的利刃,时常引发人们的不安与忧虑。
医疗纠纷的产生涉及众多因素,其中一些原因合情合理,值得同情;而另一些则毫无根据,完全是患者一方无理取闹。
医疗纠纷原因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医疗事故,在严格意义上,是指需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技术或管理失误导致的病人损害事件。而在广义上,即使某些情况未经过鉴定,只要医院方面确实对患者造成了伤害,也可视为医疗事故。通常,医疗事故包含两个基本要素:一是病人遭受了伤害,二是医院方面承担明确的责任,或者病人的伤害与医院的过失有直接关联。
非属医疗事故范畴,具体可细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患者遭受不良后果,但医院方面并未承担明确责任;二是医院存在过失,但并未导致患者受到损害;三是患者无端闹事。
在第一种情况下,患者的不良医疗结局是疾病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医疗方并无直接责任。例如,一位晚期癌症患者因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呼吸心跳停止,经过抢救无效后不幸去世。由于患者年纪尚轻,家属难以接受这一现实,也无法理解其中的原因,于是情绪失控,对医院急救室进行了破坏,并伤害了医生。最终,公安部门介入,对带头闹事的家属进行了拘留。家属事后仍有所纷扰,为了平息纷争,在相关部门的建议下,医院给予了适当的援助,这才得以妥善处理。这一事件,是我三十年前在一家医院亲身经历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医疗方存在失误,但患者并未遭受伤害。我担任公立医院院长期间,曾亲身经历一个典型的案例。当时,一位护士给一位患儿注射了一剂药物,其剂量超出了医嘱,偏高了。具体是哪种针剂我已记不清,但根据我的专业判断,这剂药物即使过量,也不会对患儿造成伤害,更不会留下后遗症。然而,家属偶然发现了这一情况,顿时引起了极大的恐慌。家人住在医院附近,因此他们每天都来医院闹腾。孩子一旦有点不舒服,便声称是打针引起的,甚至提到他们还去了上级医院就诊,并称那里的医生也无法排除打针是原因。这样的事情持续不断,我大概记得闹腾了将近一个月。每次看到他们,我都感到害怕。
第三种情形是,患者并未遭受伤害,医生也并未犯有重大过失,患者纯粹是在无理取闹。这样的情况在我身边也曾经发生过,各类媒体上也屡见不鲜:小孩子在接受头皮针治疗时,确实让人感到十分棘手。很多时候,并非一针就能顺利扎入,眼看着孩子被连续扎针,哭闹挣扎,年轻的父母自然心疼,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有些家长却无法理解,他们会对护士动手动脚,甚至故意扩大事态。在我们医院曾发生过类似事件,护士遭受了打击。这位护士的配偶担任着部门主管的职务,因此他坚决要求追究责任,最终迫使对方(疑似是患儿的祖父)被拘留以平息事端。然而,患儿的一方家属也不是轻易罢休的,患儿的父亲身为消防大队的负责人。不久后,消防部门进行常规检查,医院因此受到了处罚。
一、医疗纠纷对医院和医务人员影响。
首先,它对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构成了损害,同时也对他们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这种损害与影响体现在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
每年都会目睹几起伤害医生,甚至导致医生死亡的悲剧,内心深感痛惜。这类医疗纠纷事件,尤其是针对医生的暴力行为,堪称天理难容。它也是各类医疗纠纷中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在此情形下,即便是在“仇视医生”的舆论氛围中,人们也常常会一致地对伤害医生的行为表示愤慨和谴责。伤害医生的行为,不仅对受害医生造成直接的生理伤害,同时也对整个医生群体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那种内心的痛苦、恐惧与愤怒,无人能够理解。回想上世纪90年代至2000年代,不论是担任公立医院的院长,还是自行开设诊所,家人都感到不解,为何我总是将手机保持开启,且随身携带。事实上,一方面是因为不敢将手机离身,另一方面则是担心夜深人静时突然的电话铃声。所害怕的,都是医院可能发生的意外——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患纠纷。每年总有那么几次,那突如其来的“午夜凶铃”响起,让人心惊胆战。自2010年起,状况逐渐改善,医疗环境逐步趋向积极,而到了2015年之后,这种压力似乎迎来了根本性的转变——医疗纠纷和医闹现象不再如先前那般普遍,尽管仍时有发生。可以这样讲,在上世纪90年代,几乎每位医生都曾遭遇过医疗纠纷。那个时期,医患之间的纠纷比猛虎还要可怕。
医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医疗秩序的混乱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医疗纠纷和医闹现象,轻则干扰医生或科室的日常诊疗工作,重则可能影响整个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记得在上世纪90年代,我所在的那家医院就曾发生过一起医闹事件,我亲眼见证了门诊部设立灵堂、医务人员被追打、医生们纷纷逃离现场,医院门诊服务完全中断,甚至医院被迫停诊达两天之久。要知道,这可是该县最重要的医疗设施。医院和社会的损失不言而喻。如今或许难以理解,为何在法治社会中还会出现这种现象?须知,上世纪90年代,医疗环境堪称最恶劣,而国人普遍秉持着“人死为大”的传统观念。当时,许多人对此持无所谓的态度,包括一些强势部门的员工。即便到了2010年前后,我经营的几家医院也曾遭遇过几起门诊设立灵堂并持续较长时间的医闹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也是相当可观。
医院品牌形象受到的负面影响。每当发生纠纷或医闹事件,尤其是那些规模较大的,都会对医院的品牌形象造成损害。这就像一个孩子与其他人发生争执,大多数成年人首先会认为孩子有错,很少去探究事件的真相。而且,一旦纠纷频繁发生,就可能滋生不良风气,使得患者一旦对医疗服务稍有不满,便会采取过激行为。
医疗纠纷的预防至关重要。无论何事,风险都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医疗纠纷亦是如此,尽管完全消除是不可能的。但至少,我们可以将其降到最低程度。
技术构成了最坚实的防护屏障,这一道理人尽皆知。技术越先进,错误越少,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会相应减少(尽管技术提升可能导致医院规模扩大,病人增多,纠纷的绝对数量可能反而增加)。若技术不佳,情况则截然相反。在我担任医院医生期间,曾有一位上级医师,其技术水平确实有待提高,手术操作常常显得笨拙,时常出现失误,甚至需要二次手术来修正初次手术的不足,此类情况并不罕见,随之而来的纠纷也颇多。同事们对他都有些畏惧,也不愿意与他共同手术。幸运的是,他性格随和,即便其他同行或上级医生经常责骂他,他也能保持沉默。所以,技术是降低医疗纠纷的刚性因素,而技术只能靠自己。
此外,对个人技术能力与患者健康状况进行初步评估,这一点同样至关重要。就拿我之前提到的那位医生来说,他常常过于自信地评估自己的技术,或是过于轻视患者的病情。他频繁地以弱小之力承担重大责任,结果往往导致不堪重负而失败。他的手术过程令人印象深刻,手术进行到中途时,不得不请其他医生上台协助,这种尴尬的情形时有发生——所幸如此,记得有一次我担任助手,手术进展得并不顺利,我内心焦急万分,旁边的护士也委婉地建议他寻求其他医生的援助,然而他并未听从。手术最终勉强完成,但术后却出现了出血的情况,夜班医生不得不再次进行腹部处理。事后,连我本人也受到了批评。幸运的是,患者家属并未了解到真相,否则恐怕又是一场意料之中的争执。我不禁感到羞愧,回想起来,由于对手术难度预估不够,类似的状况在我自己身上也曾发生过。
教训提醒我们,医生们需对自身医术及患者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应量力而行,以100斤的体魄承担80斤的重任,绝不可超越自身极限,承担120斤的负担。若手术台上无法顺利完成,那将是外科医生最为尴尬的局面。然而,问题可能远超表面上的面子问题。
最终,沟通成为化解矛盾最有效且最简单易行、成本最低的策略。研究表明,超过一半的矛盾根源在于医患之间的交流不足。医生若是沉默寡言,忽视交流,往往会导致矛盾的滋生。正如希波克拉底所言,言语、药物、手术刀,是医生手中的三大神器。然而,真正能够熟练运用言语这一神器的医生却寥寥无几。他们往往过分看重药物和手术刀,却忽略了言语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关于沟通的要求和技巧,我想有这么些方面。从患者踏入医院大门的那一刻起,沟通便应贯穿整个治疗过程;其次,从门卫到保洁,再到医生和各类技术人员,每个人都应积极参与;任何环节若出现冷漠态度,都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再者,要将每个环节的具体事务向患者或其家属详细说明,例如医生需详细讲解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的并发症,以及在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不适等;最后,必须具备并展现出共情心态,因为病患最需要的是关怀、体贴和同情,共情能让他们感受到温暖,增进好感并建立信任。
医疗纠纷在所难免,全面杜绝实属不易。面对此类情况,一旦出现或有可能出现,我们应如何应对与处置呢?
医院内需设立专责处理医疗争议的部门,其成员构成此处不再赘述。仅提出一些建议:对于大型医院,可由副院长担任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而对于中小型民营医院,则建议由院长亲自担任这一职责。由院长亲自负责,有助于纠纷得到高效、迅速的解决。
预防事故于发生之前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医疗纠纷的产生,尤其是那些重大的医疗纠纷,往往事先会显现出一些迹象。我们应当确保全体人员都了解这一点,确保每个岗位都保持警惕,留意医疗纠纷的早期迹象。对于一些重要的患者,我们必须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不仅要关注他们的治疗过程,还需密切观察患者或其家属的言行举止,一旦发现任何异常表现,应立即向相关人员汇报,以便能够迅速采取应对和处置措施。事实证明,好多伤医事件,都与医院的防范意识薄弱有关。
医疗纠纷一旦出现,医院需立即对事故或意外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判断患者是否遭受损害,损害程度如何,以及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大小。同时,对患者的家庭状况也应尽快了解,这将对后续的处理工作大有裨益。
医疗纠纷一旦发生,不宜采取拖延战术或逐步拖延的策略。这乃是我亲身经历的教训。担任公立医院院长期间,即便医院规模不大,医疗事故的性质并无二致,而且也不时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严重事故。每当事故或矛盾出现,无论何时何地,我总是迅速赶至现场,直面受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尽管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许多人建议我先暂避锋芒,以免遭受伤害——事实上,我也曾遭遇过打击——然而,我从未选择退缩。即便在那次被打的经历中,我也选择了强硬的态度——与之对抗。有时候,强硬的态度比柔弱更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和处理。院长亲自介入,一方面可以避免患者家属寻找借口。我想起新家医院工作时的一次不幸事件,患者家属坚持要求见院长,而院长却避而不见,导致事态逐渐恶化,最终失控。这次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必须迅速采取行动。院长亲自出面,还有一点好处,那就是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应对,适时收尾,现场做出决策。迅速有效地处理问题,实则远胜于反复商议,众多医疗争议的恶化最终难以控制,往往源于医院在拖延、磨蹭、消耗中导致。因此,我强烈主张,一旦医疗争议发生,尤其是中小医院的争议,首先应由院长或负责人(即有权决断者)立即介入,其次要迅速作出决断,越快越好,以减轻医院的影响和损失。当然,我们必须对此次事故及争端的责任进行准确评估,同时,在作出决策时也需谨慎,避免草率行事。
处理纠纷时,往往需要运用智慧。比如,我之前提到的那个由我院护士过量注射某针剂的患儿案例。医院后来虽给予了些许营养补偿,但金额不足,并强调必须对患儿未来的健康承担起责任,要么是提供一笔补偿金,要么是要求提供书面承诺,保证未来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经过深思熟虑,最终医院作出了一项承诺:若孩子未来不幸患病或遭遇意外,只要能够证实这些状况确实是由此次注射过量导致的,医院将承担全部责任。这份承诺在逻辑上无懈可击,然而,又有谁能确保在孩子未来的任何疾病中,能够证明其与此次注射有关呢?面对这类人,有时实在无奈,只能施展一些小技巧,否则,他们可能会无休止地与你纠缠。
面对患者的不合理争执,我们绝不能作出任何妥协;若患者有过错但未造成损害,可适当给予安抚性赔偿;若患者无过错却遭受了损害,则需根据损害程度和患者的要求,灵活作出处理,对于要求不高的,可给予适当的人道主义援助。
对于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抑或是虽造成明显损害却难以判定责任归属的,若能在合理限度内解决,则宜采取协商解决。在有些情况下,选择法律途径未必能节省更多费用,且法院往往更倾向于支持患者一方。至于那些损害严重、我方负有明确责任、患者索赔过高的争议,则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通常遇到规模较大的医疗争议,地方政府必然要介入处理,亦或是暗中严密关注,这是出于对可能引发的群体事件的担忧,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因此,政府的态度必须保持坚定,你不可寄望于政府会站在你这边,同样,他们也不会偏袒患者一方,他们更注重的是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在与政府沟通时,你务必从这一角度出发,切不可仅仅从医院的利益立场来与政府进行谈判。在关键时刻,必须促使ZF公安果断采取行动,这样做是防止事态恶化、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佳策略。过去,众多地区的ZF为了维护稳定,常常对医院施加压力,要求其出资以求平安,然而这种做法反而导致平安难以维系。自2001年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以来,以及随后的多部维稳法规相继出台,如今ZF的态度已变得坚决。因此,有了政府的支持,诸多事务处理起来自然顺畅。鉴于此,医院必须遵循政府的指示,在政府有需求之际,切勿讨价还价,尤其是民营医院。
一旦医疗纠纷得到妥善解决,不论结果如何,医院都应保持一定的风度。对于确实给患者带来伤害,甚至导致死亡的案例,医院应当安排人员亲自前往进行慰问。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宜在事后挑选合适时机,派员进行家访和交流,以缓解双方关系,并努力实现真正的和解。采取这种做法,有时不仅能挽回因纠纷受损的品牌形象,甚至还能提升医院的口碑。先前,我无论在公立还是民营医院,都是要求这样做的。
最后,说说对医疗纠纷的社会认知。
不提那些对患者无损害、医生无过错的争执,即便是在患者遭受伤害、医生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也必须保持冷静的态度,妥善应对。在现今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医生是强势一方,患者是弱势一方,因此,毫不意外地,舆论普遍倾向于支持患者。网络上一出现医患纠纷的讨论,不论是非曲直,跟帖评论几乎都是一边倒的现象:指责医院无良,医生杀人;此外,人们普遍认为医疗事故的损害程度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相比,甚至更为严重。记得多年前,旗下某医院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在法院审理并判决赔偿时,由于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赔偿金额竟然超过了同等程度的民事故意伤害赔偿标准,高出数十万元之多。我们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依照故意伤害的赔偿规定进行了判决。令人意外的是,医疗损害竟然与故意伤害承担着相同的民事责任,而这正是我们赢得诉讼的成果。仅一步之遥便触及刑事处罚。将医疗伤害的民事责任与民事伤害相提并论,甚至更高,这无疑是社会的遗憾。
存在一种社会观念上的误解,即人们普遍认为在医疗纠纷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会倾向于支持医院一方,因此许多患者及其家属不愿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这恰恰是我所遇到的患者不愿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主要原因。实际上,在法治环境持续改善的当下,哪里还有鉴定人员敢于逾越自己的职责范围呢?
还有一种基本的观念是,"闹得越大,损失越大;闹得越小,损失越小;不闹则无损失",因此人们选择闹事。这种不良风气在上世纪90年代,由于ZF部门的纵容而形成。如今,正如前文所述,在政府严厉打击医闹行为的支持下,情况已经显著改善,至少已经很少出现触犯刑法底线的大规模闹事事件了。
医院虽存,医疗事故与意外难以根除,医疗纠纷亦难完全消除。我们应致力于降低事故与纠纷的发生率,若不幸发生,则应理性处理,防止暴力冲突,力求避免给双方带来额外的损失或伤害。
20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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