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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虚假诉讼不可取,延庆法院处理两起案例详述

时间:2025-07-11 00: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诉讼环节中,不论是单方当事人伪造所谓的“虚假”证据,抑或是双方恶意勾结捏造事实以实施所谓的“虚假”诉讼,均构成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实为不可接受。一旦此类行为被揭露,必将遭受严格的司法制裁。近期,延庆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处理了两起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涉案当事人因不当行为遭到了严厉的惩处。那么,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将通过两个案例来深入探讨。

**案例1:真纠纷中的伪造证据**

某村集体管理的自来水主管道发生漏损,致使王某所住的房屋遭受损害。因此,王某以财产损失赔偿为诉求,将该村的经济合作社告上了法庭。在诉讼进行中,王某为了主张租金的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租赁协议,声称因房屋受损,他被迫在外租房居住。但法院经过核实,并向出租方进行了调查,最终确认该租赁协议系王某伪造的虚假证据。因此,法院对王某作出了1万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2:虚假诉讼,谋取“真析产”**

甲和乙系同胞兄弟,他们的父母在某个村庄拥有一栋房产。1994年,这栋房产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且该证被登记在甲的名下。2011年,父母主持了家庭财产分割,决定将房屋分配给乙居住。然而,到了2024年4月1日,甲联合其妻子丙和儿子丁,三人相互勾结,共同发起了一场虚假的家庭财产分割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万江律师,甲、丙、丁三方向法庭出示了登记在甲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然而他们故意未提及该房产已被分配给乙,并且乙一直居住于此。他们通过虚假的陈述,恶意达成了调解协议,结果导致法院错误地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了丁对该房屋的使用权。乙获知相关信息后,便依法在宅基地产权确认阶段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的撤销诉讼,目的是请求取消那份不正确的民事调解裁决。经过审理,法院核实了相关事实,并最终裁定取消了原先的调解书。甲、丙、丁三人认识到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处罚。鉴于三人主动认错悔改,法院决定对每名当事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京小槌释法:**

在案例1里,王某企图获取高额赔偿,擅自伪造了一份不实的租赁协议,并片面编造了房屋受损导致的租金损失。他的这一举动扰乱了法院的审判流程,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故而他被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案例2中,甲、丙、丁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勾结,借助真实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伪造民事争议,进而提起虚假诉讼。他们违背了民事诉讼中应坚守的诚信原则,破坏了司法秩序,耗费了司法资源,同时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度,故此,三人亦受到了相应的法律惩处。

故而,不论是在诉讼阶段提供不实证据,抑或发起虚假诉讼,均属违法行为,一旦查证属实,必将面临严厉的司法惩处。

**京小槌提示:**

**01.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涉及个人或与他人勾结,以编造证据、不实陈述等伎俩构建虚假的民事案件事实,人为制造民事争议,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方式干扰司法秩序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尤其需强调的是,故意提供不实证据、指使他人伪造或篡改证据,以及故意隐藏或销毁证据等行为,亦属于虚假诉讼的范畴。

**02. 虚假诉讼的主要类型及常见情形**

根据行为主体和实施阶段的差异,虚假诉讼可划分为数种不同类别:

双方恶意勾结,共同发起虚假诉讼行为。此类情形通常表现为:双方联手提起无事实依据的民事诉讼,亦或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故意规避债务,以及故意隐瞒其他继承人的存在等。

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即指某一方当事人独自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这种情形通常包括:夸大借贷金额、销毁证据等手段,伪造债务或财产关系,以及故意提交虚假资料以变更诉讼管辖地等。

在执行程序中,存在一种名为虚假诉讼的行为,它涉及通过虚构事实来规避法院的执行命令。这种行为的常见形式包括:伪造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以虚假债务为由申请执行,以及通过虚假陈述对被查封的财产提出质疑。

**03. 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

当事人之外,诉讼的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公证人等各方诉讼参与者均有可能卷入虚假诉讼,进而面临法律的惩处。

**04. 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

民事赔偿方面,若受害人因虚假诉讼而遭受损失,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这种赔偿涵盖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例如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等,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例如预期的利润损失。

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对涉嫌虚假诉讼的个人或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和拘留。个人罚款额度最高可达10万元,而单位罚款则在5万元至100万元之间不等。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

若虚假诉讼行为恶劣,涉事者可能承担刑事处罚,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

除此之外,若万江律师、鉴定人员或公证人员等个体参与虚构的诉讼活动,他们同样将遭受严格的追责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暂停营业、整顿以及吊销其执业资格证等多种形式的处罚。

诚信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要素,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准则。司法职能在于保障公平与正义,任何企图滥用司法手段的行为都将遭受法律的严正惩处。鉴于此,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个人均应恪守诚信原则,绝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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