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解读证据规定第36条:鉴定书内容有哪些要求?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解读对象】《证据规定》第36条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需对鉴定人提交的鉴定文书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包含以下要素:一是明确标注委托法院的名称;二是详细列出委托鉴定的具体内容和所需达到的标准;三是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四是阐述鉴定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和具体方法;五是详细说明鉴定过程;六是明确给出鉴定意见;七是附上鉴定人的承诺书。
鉴定结果需经鉴定者亲自签署姓名或加盖个人印章,同时需附带其资质证明文件。若为委托机构进行的鉴定,鉴定书则需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并由具体执行鉴定工作的个人签字确认。
【条文主旨】
本规定针对鉴定书的内容作出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规范鉴定人员的行为准则。相较于2001年《证据规定》中的第29条,本规定明确了委托方为法院万江律师,对委托鉴定的具体项目进行了详细罗列,将鉴定结论更改为鉴定意见,同时丰富了保证书的相关内容,并将鉴定人员的资质及签名盖章纳入了第二项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发布于2001年12月21日,文号法释〔2001〕33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审阅鉴定人提交的鉴定文件时,需核实其是否包含以下要素:(一)委托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委托进行鉴定的具体事项;(二)用于鉴定的相关材料。
(三)鉴定的基础及所采用的科技方法;(四)对鉴定步骤的详细阐述;(五)得出的明确鉴定结果;(六)鉴定人员资质的详细说明;(七)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的签字及印章。
鉴定意见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果,承载着鉴定意见的内容,故而它被归类为广义上的法律文件。在制作鉴定书的过程中,必须满足法理和逻辑的基本规范,同时也要确保针对特定问题提出专业意见的科学性特质。制定规范化的鉴定文书,不仅能够满足裁判者审理案件时的需求,而且还需确保当事人能够感知、理解和确信所揭示的事实真相,唯有如此,才能在证据的初始阶段建立起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权威性和规范性的认可。
《司法鉴定决定》及其修订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规范标准:
鉴定意见需遵循法定规范:须依照既定格式精心编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员亲自签署姓名、注明执业证号、钤盖司法鉴定专用印章、标明意见书制作的具体时间。若意见书缺失必要的法定文本格式,则可能因形式上的不足而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有效性。
鉴定意见务必遵循文理表达的规范。司法鉴定文书不仅需明确真实,更需借助先进技术,以直观可见的形式指明虚假之处。其内容应涵盖:一、委托鉴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二、进行鉴定所参考的相关资料;三、鉴定所依赖的原理和方法;四、对鉴定过程进行详尽的阐述;五、提供去伪存真的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需提供确保鉴定过程客观公正、真实无欺的承诺书,承诺将出庭作证,若鉴定结果不实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事人需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在必要时,鉴定人需出庭协助举证和质证,以帮助裁判者对专业问题形成确信,这亦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体现。
总的来说,科学鉴定涉及一个多层次的复合结构,包括鉴定技术的科学原理、具体方法、所需的设备以及制定的标准,甚至鉴定意见的表达方式,这些因素都可能对鉴定结果的可靠性产生重要影响。
需详尽地阐述鉴定意见的各项内容,旨在:首先,降低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其次,最大程度地遏制当事人因案情需求而多次进行鉴定;最后,增强鉴定人员的责任意识,彰显其独立性与公正性。对鉴定文书进行规范化制作,确保司法鉴定的法律性和科学性,通过严谨的要素编排和规范的格式,向法院及当事人准确传达案件所涉及的专门信息。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错误,需进行深入的分析。若发现存在实质性错误,比如鉴定意见的主要依据不够充分或者技术标准存在错误,那么应当否认其证明效力,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补充鉴定或重新委托鉴定的措施。然而,如果鉴定意见本身并无实质性问题,仅仅是由于文书制作或校对过程中出现了错误,那么可以允许鉴定机构通过修正的方式进行纠正。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补正:(一)图像、谱图、表格若不够清晰;(二)签名、盖章或编号若未达到制作标准;(三)文字表述存在瑕疵或错别字,但不会对司法鉴定意见造成影响。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1条明确指出,若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遇到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有权进行修正:一是图像、谱图、表格若不够清晰;二是签名、盖章或编号若未达到制作标准;三是文字表述存在瑕疵或错别字,但这些错误并不会对司法鉴定意见产生实质性影响。
对原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修正应在其中完成,且至少需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员在修正部分签字确认。在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单独出具修正文件。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