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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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互联网金融纠纷管辖审查要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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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高法民辖53号
裁判要旨
互联网金融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身份明确,而另一方则不固定。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手段,导致众多案件涌入特定法院,扰乱民事诉讼的管辖秩序,不宜仅依据当事人关于“争议由合同所载签订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相反,应当进一步核实合同所载签订地与案件争议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联系。
本院判定,此案涉及追偿权争议。江西某某公司依据其与大同富彩营业部所签订的《融资担保委托协议》以及与左某东所签署的《反担保保证协议》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大同富彩营业部支付代偿金,并要求左某东承担连带偿还义务。《融资担保委托协议》中明确规定,江西某某公司在代为偿还债务后,即有权向大同富彩营业部追索相应款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内容,即“若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与担保人,则管辖法院的确定需依据主合同”,本案件应参照《融资担保委托合同》来明确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挑选被告的居住地、合同执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的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直接关联的法院进行审判。然而,这一选择必须遵守该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合同《融资担保委托合同》明确指出其签订地点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且双方商定,一旦出现纠纷,应向该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江西某某公司的诉讼情况分析,涉及的交易模式本质上是互联网金融类型。此类纠纷通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主体明确,而另一方则不固定。鉴于此万江律师,为避免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手段导致众多案件涌入特定法院,从而扰乱民事诉讼的管辖秩序,不宜仅根据当事人关于“争议应由合同指定的签订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相反,应当对合同中指定的签订地与案件争议的实际关联性进行深入审查。涉及《融资担保委托合同》的签订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江西某某公司声明,在合同签署时,其电子合同服务器和主要办公地点均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该公司还提供了由江西某某公司、重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阳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以及IP地址查询的截图等文件,作为上述声明的证明材料。IP地址是互联网虚拟空间中的协议标识,它与实际的地理位置地址并不相同,因此不能作为判断通过电子文档签订的合同签订地的依据。再者,江西某某公司所提供的《企业天地2号场地使用证明》等相关证据,目前来看,还不足以证实其主营业务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最终,鉴于原告和被告的居住地均不在重庆市渝中区,故无法认定该区域与本案所涉争议存在实质性关联,因此,本法院对涉及管辖权的协议效力持否定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涉及合同争议的诉讼案件,其管辖权归属于被告的居住地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第二款进一步阐释,若合同中未对履行地点作出明确规定,且争议的标的物是货币支付,那么货币接收方的所在地即为合同的履行地。在本案中,《融资担保委托合同》未对合同执行地点作出明确规定,且争议焦点涉及货币支付。江西某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注册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因此,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起案件拥有审判权限。被告的大同富彩营业部以及左某东的住址均设于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据此,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审判权限。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并非本合同执行地的法院,亦非被告的居住地法院,因此,它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将本案移交给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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