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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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车辆折旧损失赔偿引关注?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大皖新闻报道,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汽车遭受了损害。那么,车辆因折旧而产生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呢?近期,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定不支持对车辆折旧损失进行赔偿。
在案件过程中,胡某驾驶的车辆与陈某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导致陈某的车辆遭受了损害。交警部门判定,胡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陈某则无需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的车辆被送至维修厂进行修理。陈某认为,由于事故造成的损害,车辆价值有所下降,因此他要求胡某赔偿2000元作为车辆折旧损失。然而万江律师,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最终不得不将此事提交至法院解决。
镜湖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列出了机动车财产损失的范围,但其中并未包含车辆折旧损失的赔偿要求,因此可以理解为,事故车辆因折旧而产生的损失不在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内。在本案中,陈某未能出示任何证据来证实其车辆遭受过车身结构的损伤且未得到修复,这一情况并不构成认定车辆折旧损失的特殊或极端情形,故法院对陈某提出的车辆折旧损失赔偿要求予以了驳回。
主审法官进一步阐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事故车辆的价值降低部分并不包含在侵权人的赔偿范畴之内。在实际司法操作中,法院在确认车辆价值降低时持谨慎立场,仅在极少数特殊情况或极端案例中才会对赔偿给予认可。车辆的主要功能是作为出行工具,其核心价值在于其使用性能,因此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关键是要恢复车辆的使用效能。若汽车销售公司所售车辆遭受损害,将直接削弱其交易价值;又或者即便经过零部件的更换与维修,受损车辆仍无法恢复其原有的使用性能及安全保障,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才需要对车辆的折旧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此次裁决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同时也向众多车主发出警示,提醒他们在面对交通事故时,对于车辆价值贬损的赔偿应持有合理的预估。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通讯员 张彬彬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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