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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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制度价值与监督实效,以可诉性指引办好公益诉讼案件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关注制度的重要性,凸显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专注于“可诉性”的考量,加强整个流程的质量与效率管理;聚焦于业务管理领域,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以“可诉性”为指引高质效办好公益诉讼案件
祁治国
公益诉讼并非单纯的“零和游戏”,其核心在于通过监督机制推动行政机关更加合法地履行职责,构建一种在监督中给予支持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不仅有助于维护法治的尊严东莞万江律师,还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双重提升,从而达成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和谐统一。
为了确保公益诉讼案件处理达到整体的高质量与高效能,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可诉性”这一关键标准,并将这一高标准贯穿于案件管理的整个流程以及各个环节之中。
高质量地处理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关系到具体案件正义的落实,而且对于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成熟和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如何高质量、高效能地处理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高效能办案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以“可诉性”为准则,严格把控案件质量,精确规范地进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的办理,确保更加契合程序要求、凸显监督成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作者认为,《意见》中提出的高质效办案准则具有显著的指导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在推动检察机关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实施:
聚焦制度的核心价值,强调监督的实际效果。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诞生起,它就承担着与国家战略相结合、服务于并保障其实施的艰巨任务,旨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持。检察机关需通过高效优质的案件办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保障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助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而充分展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显著价值和职能功能。首先,要坚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发展理念。社会公共利益关乎千家万户的福祉,高质效的司法办案应始终坚守人民立场,将解决民众的紧迫需求和困难作为工作的起点和归宿,尤其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与民众美好生活紧密相关的关键领域,必须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分大小,绝不能仅凭案件的大小和难易程度来评判案件质量与效果。此外,还需精准服务大局。面对“4+N”各类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宽,我们如何更有效地满足公益保护的需求,这无疑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我们不能采取笼统的处理方式,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重点,依托服务全局和核心工作,以点带面地推进各领域的案件办理,从而更全面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此外,还需汇聚公益保护的合力。公益诉讼并非简单的“零和游戏”,其核心在于通过监督手段,推动行政机关更有效地依法行权;它旨在构建一种既包含支持又包含监督的工作机制,从而既捍卫法治的尊严,又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双重提升;最终,它旨在实现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和谐统一。
针对“可诉性”这一关键点,我们需加强案件处理全过程的质效监管。高质量、高效能的案件不仅需通过办理来实现,同时也需要通过管理来达成。为此,若要确保案件处理达到整体的高质效,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可诉性”这一核心要素,并将这一高标准贯穿于案件管理的整个流程和各个环节之中。首先,我们必须对线索进行严格管理,并对立案进行细致审查。在依法行事的前提下,务必保持警惕,防止在发现线索的过程中,将检察权限转变为行政检查权等不具备法律监督特性的权力。确保所有立案线索的来源正当、案件类型符合法律规定、确实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同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立案告知的职责,从而为高效、高质量的案件办理打下实体和程序的基础。此外,还需规范调查取证的过程。证据在案件办理中占据至关重要的位置,必须依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规定进行详尽的调查和核实,保证调查流程的合法性及规范性;同时,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真实可靠、合法有效且与案件相关,形成完整且稳固的证据链,为后续的监督工作以及可能的诉讼环节提供坚实的支撑。此外,还需对检察建议进行优化。明确区分起诉前检察建议与其他各类建议,集中精力审查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依据庭审中可能出现的诉讼要求来指导,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施效果。此外,防止简单发出建议后不再跟进,加强后续监督,对于尚未完成整改的,在完成相关证据收集工作的基础上,应积极借助“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听证等途径,对证据链进行补充强化。再者,实施精准打击。紧扣“可诉性”这一核心,不断强化精确度,确保监督力度不减,我们不应单纯追求起诉案件的数量,然而,针对那些仅靠检察建议无法解决、具有示范效应的案件,需全面评估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能达到的效果,对于确实需要起诉的案件,坚决予以起诉,从而确保通过诉讼确认真正发挥司法价值的引导作用。
专注于业务的管理工作,致力于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从根本上讲,确保每一宗案件都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得到妥善处理,其核心在于“高质量、高效率”,而挑战在于必须面对“每一宗”。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不论面对的是大案还是小案,无论案件复杂与否,都必须坚持相同的高标准和严格要求。这不仅是对法律精神的尊崇,更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深切负责。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同时追求“高质量高效率”与“全面覆盖”的双重目标,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加强业务管理水平。首先,要准确处理案件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平衡。从辩证法的视角出发,“高效优质地办理”这一目标实际上包含了质量、效率、数量等多个方面。我们必须意识到,既要有质量的数量,也要有数量的质量,两者同等重要。同时,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防止出现任何偏颇。其次,我们需要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一方面,完善案件办理的规范与操作指南,借助科学设定实体和程序的标准,确保案件能够根据轻重缓急进行合理分流,以及根据处理速度的不同进行有效区分;另一方面,主动采用大数据分析和智能化辅助工具,以提升线索挖掘、调查核实、法律适用分析和文书起草等环节的工作效率。此外,还需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检察机关需严格执行司法责任制度,针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质量、执行效率与成效,构建涵盖检察官自我审查、部门审查以及案件质量评估的全面、全方位的管理体系。在此过程中,加强自我监督,并在监督中提升履职能力,以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协调统一,确保高质量、高效能地办理每一宗案件。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以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该文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2024年度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立项编号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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