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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谁担举证责任?这些要点需知晓

时间:2025-07-09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谁具有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东莞万江律师,若发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通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需证明的事实涵盖生态环境遭受的损害、修复所需的费用以及相应的赔偿金额等。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试行规定》。

第六条?若原告提出被告需承担因生态环境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则原告需就以下几方面的事实进行举证:

被告的行为涉及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或者存在其他依法应承担责任的状况。

生态环境遭受了破坏,同时还需要考虑修复所需的费用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

被告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联。

第七条,若被告对原告的诉求提出异议,需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实。同时,若被告声称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条件,亦需承担起提供证据的责任。

第八条规定,一旦刑事裁判已生效并确认的事实万江律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无需再行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然而,若存在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则不在此限。

对于刑事判决中未确认的事实,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明要求,法院理应予以确认。

二、企业随意倾倒垃圾导致水源污染怎么办

双方进行协商,本质上就是进行一次谈判,目的是帮助村民定位排污工厂,并将事实和道理阐明。若工厂承认排污行为并造成了损失,则可进行赔偿,并将赔偿条款纳入协议之中。如此一来,工厂便需按照协议规定进行赔偿。然而,若该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即工厂未来可能反悔不履行赔偿协议,村民则需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类情况将予以受理。

环保部门负责进行调解,即由他们进行沟通协调,村民需向环保局提出诉求,环保局核实情况后,明确责任归属,随后将赔偿事宜详细记录在协议中,并由双方共同签署。若双方均表示同意,则由该工厂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此协议与先前提及的第一份双方协商的协议并无二致,即均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若日后工厂反悔,不愿履行环保局的协议,农民依旧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若农民再次提起诉讼,理应依旧针对该工厂,提起民事诉讼。他务必搞清楚,不能向环保部门提起诉讼,因为这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环保部门仅是尽力促成双方和解,因此不应起诉环保部门,而应直接对对方采取行动。

寻找法人并前往法院提起诉讼,这同样可行。一旦启动民事诉讼,村民若想赢得官司,关键在于证实以下两点:首先,工厂确实存在排污行为;其次,村民可能已经遭受了损失,例如有人患病,农作物减产等,需证明存在损失及损害后果。

以下内容是小编就相关法律问题所提供的解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通常由原告负责提供证据,这些证据需涵盖生态环境受损情况、修复所需费用以及赔偿金额等细节。如需法律援助,欢迎访问华律网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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