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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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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为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1-03-20  【转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因此,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是:

  1、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相比,更有举证能力。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能力也显然比原告要强得多,在行政法结构中,原告是处于弱势的。

  2、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不能恣意妄为、凭空裁决;

  3、本着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当被告不能证明其行为有事实根据时、就要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以防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遭受违法行政行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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