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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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谈本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 体现在这些方面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指出,这批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其指导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们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调查核实的力度,其次,在确保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基础上,投入更多的精力。擅长在错综复杂的法律现象中精准锁定核心法律联系,“依据事实”构成根本,需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权限,走出案卷、走出办公室、走出检察机关,通过亲身经历确保准确性与实效性,以法律事实尽可能地还原客观真相。在“甲村村民小组诉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这一案例中,争议各方所提交的山林权属证据均未能充分证明各自的主张。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查阅人民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编制的权属资料,了解了争议林地的使用、经营和管理情况的变化。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对原审判决进行了监督和纠正,促使政府重新作出关于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从而有效解决了各方的争议。
二是指导各级检察院依照法律进行精确监管,着重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需深入理解法律条文,深刻把握法治理念,全面无误地领会“法律是最高准则”的原则,促进执法和司法标准的统一性,确保法律的统一和正确执行。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甲公司诉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这一案例中,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所确认的监理主体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尽管工程质量问题和监理不作为并非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但法院基于这一理由判决取消了被起诉的行政处罚。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和纠正,以保证安全生产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得到统一和正确的执行。在“钱某诉上海市某区某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监督案”中,村委会负责接收并上报宅基地申请,这本质上属于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若村委会未能履行或未全面履行这一管理职责,引发的行政纠纷,法院若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检察机关则应依法进行监督,确保行政相对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点,指导各级检察院运用法治理念和方法,实现法理情的和谐融合,确保在案件处理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处理结果既合法又合理又合情。在“曹某等诉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奖励诉讼监督案”这一案例中,地方性法规依据法律规定,为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补偿方面设立了行政奖励。然而,行政相对人若要被认定为自愿放弃相关合法权益,必须是在充分知晓自身权利内容的基础上,以真实意愿明确表示,并通过明确途径进行放弃。同时,行政主体无权单方面削减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若行政机关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其法定奖励职责,且法院判决未对此进行纠正,检察机关将介入监督并予以纠正,以确保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能够获得其应得的合法权益。以“邹某某诉四川省某市人社局行政确认诉讼监督案”为例,若劳动者在高温作业中因体力劳动导致中暑,并被确诊为职业病,则其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非自身因素未能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检察机关在接到监督申请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该劳动者理应被认定为工伤。随后,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了监督和纠正,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提问:我们观察到,这些案例都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抗诉或再审建议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监督和纠正了行政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还提出了检察建议,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权。此外,他们还与法院合作,推动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那么,检察机关是如何通过全面审查来确保高效办理每一件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指出,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涉及对诉讼过程和行政活动的双重监控,这一举措旨在既保障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进行公正审判,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同时也推动行政机关严格遵守法律,提高行政效能,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在执行其高质量、高效能办理每一起案件的任务时,处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时,必须坚持全面、依法审查的原则,实施所谓的“一案三查”制度。
一要审查行政生效裁判是否错误。对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依据进行核实,确认其是否确切且充分,同时评估关键证据的证明力、证明程度,以及事实认定是否违背逻辑或经验法则;同时,检查裁判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恰当,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是否与案件特性相悖,是否抵触更高法律层级的规定,或是违背立法宗旨和根本原则;此外,还需审视诉讼流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可能干扰法院公正裁决的风险。若生效裁判存在错误,检察机关将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以实施监督并予以纠正;而若生效裁判无误,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以此保障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不受侵害。
必须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活动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其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核原则,是行政诉讼领域的一项特殊准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在行政诉讼监督领域,必须遵循并执行相关原则,同时还要坚守全面审查的法律准则。这意味着,它不仅要对申请人的监督申请及其理由进行审查,还要综合争议的核心问题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审视。这不仅包括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合法性的审查,还包括对被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估,以及对申请人诉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检察机关有权通过提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来启动监督机制,确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纠正;对于那些不宜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来纠正的违法行为,则应通过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来进行整改。2021年,《意见》着重指出,检察机关在执行职责过程中,若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或未行使职权的现象,应积极推动其进行整改。到了2024年4月,最高检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旨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领域、方法及流程进行更细致的规范。在处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时,需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与支持;若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未履行职权的情况,且不宜直接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时,可采取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严格遵守规范执法,从而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需审查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要求是否合理,并严格遵循法治原则,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行政检察部门应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继承并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坚定地树立起解决矛盾纠纷实质问题的理念,在执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工作的常态化实施。自2024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携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构建了行政争议预防和解决“3+N”模式的工作机制。此举旨在推动在行政管理领域实现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以及行政检察标准的统一,力求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问题。在处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时,各级检察机关需以查明真相、区分对错为解决争议的根本,依据案情万江律师,依法灵活采取监督纠正、对抗促调、促成和解、司法援助、解释法理等多种手段,回应当事人的实质要求,推动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同时,应主动融入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整合各方力量,高效解决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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