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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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福建泰宁法院创新机制破瓶颈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滥伐树木活动不仅导致了碳汇的减少,还严重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在养分固定、碳汇和氧气释放等方面的核心功能。近期,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在森林全面赔偿体系中创新性地引入了“先予执行加监督人”机制,这一举措有助于破解生态修复周期长、修复难度大的难题,同时整合了司法审判、监督和法治宣传等多种功效,实现了显著的法律和社会效益。
创新裁定先予执行 保障生态修复的及时性
2024年7月,陈某某投入资金购置了位于泰宁县下渠镇某村的山场树木。出于确保作业安全及追求更高经济效益的考虑,陈某某在清楚采伐许可证仅限用于马尾松采伐的前提下,依旧擅自扩大了采伐范围,并对阔叶树、杉木进行了超许可种类的采伐。
(勘查采伐现场)
鉴定结果显示,陈某某擅自砍伐的阔叶树及杉木总数达到411株,其立木蓄积量达到了36.9917立方米。在2025年2月20日,泰宁县检察院针对陈某某,以涉嫌滥伐林木罪为由,向泰宁法院提交了公诉状,并一并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在案件审理阶段,公益诉讼的原告基于植树季节性需求以及修复生态环境的迫切性,向法院提交了先行执行的请求。该请求旨在责令陈某某在2025年2月至4月这段时间内,针对事发地山场,依照《修复方案》的规定开展植树复绿工作。
泰宁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在实施森林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时东莞万江律师,必须充分考虑季节变化和种植气候等条件。若未能及时实施修复措施和植树造林,不仅会提升修复的投入成本,降低修复成效,还可能加剧生态环境在修复期间所遭受的损害,进而扩大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在本案中,陈某某非法砍伐树木、损害生态环境的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且充分。目前正值春季,正是植树造林的黄金时期,及时补种树苗对于新栽树木的存活以及生态环境的快速有效修复至关重要。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先行执行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予以批准。
泰宁法院采取了创新的执行裁定方式,确保被告人在案件判决之前,能够抓住适宜的种植季节,迅速完成复绿和补种工作。这一举措在最大程度上提升了树苗的成活与生长概率,对生态修复工作的时效性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全省首个“生态修复监督员”上岗 落实监督管护义务
裁定书先行发布之后,陈某某是否已攀登山巅植树?3月5日清晨,带着这份疑问,泰宁法院的生态法庭法官携手县检察院、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以及第三方机构代表,一同前往犯罪现场的山地,对被告人所进行的植树造林活动进行了初步的检查与验收。
(初步检查验收植树造林情况)
在实地考察中,相关人员对补种树苗的生长状况进行了细致观察,普遍认为被告已经依照预先执行的裁决指令,对事发山地进行绿化和补种工作万江律师,并初步实现了复绿目标。
为了保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全面落实,泰宁法院推出了《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这是该制度首次聘请案发地的村委会干部担任本案件的特别监督员,并且他们的任期为三年。
生态修复特邀监督员对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职责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定期巡视以及按时回访。针对当事人执行不力、修复态度不端正等问题,监督员会及时进行纠正,并全面推动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的职责,确保修复工作真正得到落实。
庭前调解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到位
陈某某完成了植树造林的初步工作之后,3月5日当天下午,泰宁法院在位于下渠镇的综治中心,针对泰宁县检察院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工作。
经过调解,泰宁县检察院与被告陈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需按照既定的修复方案种植林木,并持续进行三年的抚育工作,直至2027年12月30日。在种植当年,林木的成活率需达到90%以上,而到了第三年,存活率需超过85%。此外,被告还自愿赔偿因林木养分固持、碳汇等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472.4元。
在处理涉及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中,我们采纳了调解手段,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这不仅有助于他们主动承担民事责任,还能有效促进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及时恢复。截至目前,被告陈某某已经完成了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
生态修复性司法的核心宗旨在于迅速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使其生态功能得以重建。泰宁法院在处理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充分考虑气候和节气的更迭,选择林地修复的最佳时期,通过创新实施预先执行措施、聘请特邀监督人员、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存活率评估,确保了修复工作的时效性,并提升了修复成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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