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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区法院张家庄法庭成功调解商铺租赁纠纷,为民办实事

时间:2025-07-08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近期,藁城区人民法院的张家庄人民法庭成功处理了一宗涉及租赁商铺的争议,有效缓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展现了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切实做到了为民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基 本 案 情

在2024年9月,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岳某某达成协议,签署了《商铺租赁合同》。该合同规定,被告岳某某需将位于西关镇的一处已停业的饭店出租给原告齐某某进行经营,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生效当天,原告齐某某向被告岳某某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合同签署仅过两天,原告齐某某因个人因素向被告岳某某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由于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共识,原告齐某某于是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并索回租金。

张家庄的人民法庭在接手此案后,负责审理的法官李思然迅速对案件的细节进行了深入了解,同时,在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下,他安排了调解会议,将双方带至法庭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

原告

我本意是租用被告的餐馆,并且已经物色好了厨师,然而合同签署后的翌日,我的儿子突然告知儿媳怀孕,急需我提供照顾。于是,我立即与被告取得联系,并解雇了厨师,然而被告却并未同意。此外,在我租赁被告餐馆期间,该餐馆已经是停业状态,因为我尚未开始营业,我认为这并未给被告带来任何损失。

原告所提出的合同解除的依据,我并不认同。那份字迹清晰、条款明确的合同,岂能随意解除?我的餐馆虽暂未营业,但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协议使我丧失了与其他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可能。此外,纠纷发生后,餐馆至今无人租赁,这难道不是我的损失吗?

被告

法官调解

李思然法官依据原被告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对原告说道:“鉴于家庭状况的突然变化导致解除合约,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行为或许构成违约。一旦法院判决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你将不得不继续支付租金。即便如此,假设法院判决解除《商铺租赁合同》,你也可能需要赔偿被告因商铺空置而产生的租金损失。”若你选择调解途径,可以与对方进行沟通,商讨终止租赁协议,并基于商铺尚未实际使用的事实,向对方争取降低违约金数额;同时,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来支付租金,而非一次性支付全部违约金,以此方式尽可能地减轻你的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对被告说:“若执意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似乎不太符合实际情况。据原告所述,他自身已无法满足继续经营饭店的要求。这种情况可能会使得商铺空置时间延长,进而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尽快解除合同,转租商铺,以降低空置风险,避免租金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你来说才是更为明智的决定。”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法律解释和道理阐述,明确了事实与责任,随后,原被告双方就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及被告退还部分租金的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租赁合同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其中一方因个人因素寻求解除合同的情形亦不少见。遇到此类问题时,当事人应首先自查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然后主动寻求协商,并尝试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力求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紧接着,藁城区人民法院将持之以恒地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传承与创新,全力贯彻司法便民的核心理念,致力于解决民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类难题和困扰。

制作:藁城法院新媒体中心

供稿:张家庄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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