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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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辈子刑辩防万人失足,刑事案件案发后书面材料咋认定?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于案件发生后产生的各类书面文件,是否可以将其视为书证,需要综合考虑书证的法定定义、其生成的时间节点以及其内容的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分析点:
一、书证的核心特征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书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案件的形成时间一般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或犯罪行为进行之中,目的是为了客观地记录下案件的相关事实(例如合同、票据、信件等)。
案件事实的证明依赖于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思想内容,而非通过物理属性或外在特征来证实。
在特定情况下,某些案件发生后产生的文件(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其具备法律效力,可以被视为官方文书证据,然而,其证明效力必须与其他证据一起进行综合审查。
二、案发后形成的书面材料的分类与认定
1.可能认定为书证的情形
公文书证,例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证文书等,尽管它们是在案件发生后产生的,但鉴于它们具备法定的职权属性,因此仍可被作为有效的书证予以采纳。
补充性资料,诸如银行转账的详细记录、监控视频的提取清单等,尽管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却能够揭示案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因而有可能被认定为书面证据。
2.不能认定为书证的情形
侦查人员制作的《案发经过》:
这份材料是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的全面概述,是诉讼环节中的一种总结性文档,并非案件发生时的原始客观记载。
其内容或许掺杂了“传闻”、“了解”或“亲身经历”的元素,然而,它未能满足书证所需具备的原始性和客观性标准,故此不能被视为合法的书证。
证人证言或被告人供述的书面记录:
讯问笔录以及询问笔录等,它们是言词证据的一种固定呈现方式,应当被划分到证人证言或被告人供述的范畴中,而不是归入书证类别。
三、实务中的争议与处理
电子数据与书证的区分:
案件发生后所获取的电子交易明细、对话记录的截图等资料东莞万江律师,若仅凭其内容来证实案件的相关事实,它们可能被视为书面证据;而若需对这些资料进行技术层面的分析(例如数据恢复、哈希值对比),则它们应归类为电子数据。
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的替代作用:
尽管《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在案件发生后编制的,然而由于其中包含了专业的评估和判断,它通常会被视作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而不是单纯的书面证据。
四、总结
案件发生后所形成的文件资料,一般不具备书证的法律效力,除非这些文件系依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或者它们是直接记录案件发生情况的客观资料(例如,银行交易记录)。
侦查机关编制的《案发经过》等相关文件,由于缺少构成书证的关键要素——即案发时的客观记录,故在司法审判中不宜直接作为书证采纳。相反,应当借助其他法定证据形式,比如证人陈述和现场勘验记录,来增强证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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