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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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与受理相关要点:条件、起诉状及受理流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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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起诉与受理
1. 起诉条件 (民诉法第122条):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起诉状 (民诉法第124条):
应当详细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提出的诉讼要求以及支撑这些要求的事实和依据、相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及居住地。
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 受理 (民诉法第126条):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若认定其满足立案要求,则需在七天内完成立案手续,同时向当事人发出通知。
对起诉条件不符合的,需在七天内出具裁定文书,并决定不予接受;若原告对这一裁定持有异议,则可在接下来的十天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需要补充材料的,法院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 审理前的准备
1. 送达诉讼文书 (民诉法第128、135条):
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需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提交答辩状,针对国内被告而言。对于涉及外国的被告,答辩期限为收到副本后的30天,且他们有权申请延期。
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将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法院在接到案件后,需在送达当事人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时,明确告知其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例如,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3. 组成合议庭 (民诉法第40条):
审理案件时,必须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参与,或者仅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应在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对诉讼文件进行审查,并搜集所需的相关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3、137条)。
审判人员认真审核原被告提交的材料。
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主动调查并搜集相关证据,包括那些当事人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自行获取的,以及法院认为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的证据。
必要时可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对于必须共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若其未参与诉讼,法院有责任发出通知,要求其加入诉讼程序。
6. 管辖权异议 (民诉法第130条):
若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持有不同意见,必须在递交答辩状的阶段提出,这一期限通常是指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5天之内。
法院在审查异议时,若发现异议成立,则将案件裁定转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予以驳回。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上诉。
7. 庭前会议 (民诉法解释第224、225条):
法院可召集庭前会议,明确争议焦点、交换证据、进行调解等。
对于证据较多或疑难复杂的案件,通常应召开庭前会议。
可要求当事人到场,也可要求其提交书面意见。
8. 确定举证期限 (民诉法解释第99条):
在审判程序启动之前,法院需明确设定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范围。对于一审普通程序,这一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天。
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当事人若需申请延期提交证据,须在原定举证期限截止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若其理由充分,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三、 开庭审理
1. 公开审理原则 (民诉法第134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诉讼以及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若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理的请求,法院可以决定不对外公开审理。
2. 通知与公告 (民诉法第139条):
在开庭前三天,通过传票的方式召集当事人,同时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其他诉讼参与者(包括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 庭审流程 (民诉法第141-146条):
开庭前,书记员需核实出席情况,并宣读法庭规则;审判长将确认诉讼双方的身份,公开案件性质、审判组成员和书记员名单,向当事人阐述其权利与责任万江律师,并征询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宣读鉴定意见。
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和互相提问,同时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搜集新的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但这一切都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
法庭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互相辩论。
审判长按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4. 庭审笔录 (民诉法第147条):
书记员需将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所有行为详细记录于笔录之中,该笔录需经审判员与书记员共同签署确认。
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若觉得自己的陈述记录中存在遗漏或错误,他们有权提出更正申请。
法庭记录需当庭朗读或提交给当事人及所有诉讼参与者审阅,确认无误后需签署或盖章确认。若有人拒绝签署或盖章,应详细记录情况并附入案卷。
四、 裁判
1. 判决 (民诉法第152、153、155条):
当庭宣判的,应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判决书中需详细列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原告的诉讼要求、双方争议的具体事实与依据;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及其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及理由;最终的判决结果以及诉讼费用的承担情况;以及上诉的有效期限和受理上诉的法院信息。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 裁定 (民诉法第154、155条):
此方案适用于处理涉及程序性问题的情形,例如:拒绝受理案件、驳回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争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暂停或终止诉讼程序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对于不予接受、拒绝起诉、提出管辖权争议的裁决,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10天)。
3. 调解 (民诉法第96-99条):
在诉讼的各个环节(涵盖庭前准备、庭审过程以及判决前阶段),始终秉持自愿参与和合法性原则。
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制作调解书(除特定情形外)。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等特定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及时判决。
4. 撤诉 (民诉法第146、148条):
原告在宣判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在处理撤诉的情况下,若原告在接到传票后,没有合理理由缺席法庭,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场;又或者原告未按照规定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撤诉后,原告可以再次起诉(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审理期限 (民诉法第152条):
法院在采用常规程序处理案件时,必须确保自案件受理登记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特殊情形下,若需延期,须得本院院长同意,延期最长可达六个月;若延期需求持续,则需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限计算起点:立案之日起。
在以下时间段内,审限将被扣除:包括公告发布阶段、鉴定进行阶段、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的阶段、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阶段,以及处理法院间管辖权争议的阶段,这些期间均不计算在审限之内。
六、 诉讼中止和终结 (民诉法第153、154条):
诉讼程序暂停: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例如,一方当事人不幸去世需等待继承人出现、诉讼行为能力缺失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遭遇不可抗力等情况),诉讼活动将暂时停止。一旦中止的原因得以消除,诉讼活动将得以恢复。
诉讼程序得以终止:当出现法定原因(例如原告去世且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益、被告去世且无遗产亦无义务承担者、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去世等情况),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此时诉讼程序便告结束。对于终止诉讼的情况,应当作出相应的裁定。
七、 特别规定
判决结果不允许离婚、调解达成共识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确认的收养关系案件,若在6个月期限内原告无新增情况或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将不予接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规定)。
被告若被传唤却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场,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同样,若原告在申请撤诉未被批准后仍拒绝出庭,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法院亦可行使缺席判决权。
当事人若对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自判决书正式交付之日起,享有在15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权利。对于不服的裁定,同样地,当事人需要在裁定书送达后的10天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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