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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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起诉状格式演变:从唐至民国初期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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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迎修 唐璨 宋锦
观点摘要
唐代、宋代、明代的起诉状已形成初步的要素格式,其内容逐渐变得多样化,尽管如此,整体上仍显得相对简略。
清朝创立了“官代书”制度,同时政府还对起诉状所使用的纸张材质和版式进行了统一规定。在诉状的结尾部分,通常会有《状式条例》这一规范性文件,其中详细列出了起诉的标准条件和填写要求,从而推动了起诉状的统一和标准化工作。
晚清时期进行的法政变革使得诉讼文书被划分为五种类型,随后又推出了十二款规范化的诉讼文书模板。进入民国初期,状纸的种类增至大约十四种,最终这一数字上升至十六种,其中一些采用了表格化的设计。
抗战胜利之际,鉴于民事纠纷数量与复杂性持续上升,晋察冀边区制定了一项新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诉讼文书与一般诉讼用纸应保持一致,并要求各法院及庭处按照统一格式进行印刷(附有具体式样)东莞万江律师,随后将这些文书发放给诉讼当事人使用。
本研究深入回顾了我国自唐代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起诉状与答辩状样式及其内容发展历程。在唐代,我国的起诉状已初步形成规范化的格式,尽管其结构较为简陋,内容亦较为简略。随后,宋代和明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文书的基本要素。清代普遍实施的“官代书”制度加速了文书格式和内容的标准化进程,地方官府对文书格式进行了统一规定,文书内容要素扩充至11种,且通常在文书结尾处印有《状式条例》,用以明确起诉标准及诉状填写规范。晚清政府进行法政改革后,进一步促进了文书的统一化,依照法律规定,将诉讼文书按照用途分为五大类,并最终发布了12种标准的诉讼状纸。在民国初期,状纸的种类逐渐增多,先是扩展到了十四种,随后又增至十六种。这些状纸分为两类:一类由司法部负责印刷的状面,另一类则是由各省自行组织印刷的状里。状里部分采用了表格的形式来呈现。步入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尤其是抗战取得胜利之后,面对根据地诉讼形势的复杂性,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规范化、诉讼文书标准化方面进行了创新尝试。晋察冀边区特别制定了相关规定,对诉讼文书格式进行了规范。法院提供格式化的预先印制起诉状,供当事人填写使用。
唐代、宋代、明代
唐代、宋代以及明代的起诉状已初步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要素格式,其要素内容逐渐显示出复杂化和系统化的趋势,尽管整体结构相对较为简单。
以《唐景福二九月年卢忠达状》这一敦煌文书为例,唐代的起诉状通常包含五个主要部分:首先,是起诉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和姓名;其次,是案件的具体事实,包括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信息;再者,是诉求部分,例如提出“恳请赐予公正凭证并请求予以处分”;然后,是固定的结尾格式,即“前文所述,特此呈报”;最后,还包括起诉的具体时间和起诉人的详细信息,格式为“年号x年x月,姓名xx状”。
宋代起诉状在继承唐代做法的同时,对原告与被告的基本资料以及健康状况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作邑自箴》一书中,《状式》一文详细记载了宋代起诉状的格式要素,具体包含以下七个方面:首先,标题为《状式》;其次,需填写起诉人相关信息,包括居住的村落、耆长的名字(即宋代基层治安管理人员)、耆分的等级(即宋代税收时对村落经济发展状况的划分)、起诉人的姓名、住址至县衙的距离以及“系某人客户”(适用于依附主户的佃农);接着,需提供被告人信息,包括姓名、居住村落以及住址至县衙的距离;再者,需说明当事人的健康状况,如年龄、是否患病(若是妇女,还需说明是否怀孕及是否患病);然后,需陈述案件事实与诉求,例如“今为某事伏乞县司施行”;紧接着,采用固定的结尾格式“谨状”;最后,注明起诉的具体时间及画押,包括年号、年月日以及姓名和押状。
在宋代起诉状的基础上,明代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了深化,对案件的原由、证人的相关信息等关键要素进行了更加清晰的界定。以《万历九年七月祁门县致汪于祜的诉讼文书》为参照,其核心内容可细分为七个部分:首先是原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其姓名、年龄以及居住地;其次是案件的具体原因,即状告某人某事;接着是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理由阐述;然后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向上级机关请求的具体事项以及提起上诉的意愿;紧接着是被告的姓名;再之后是证人的姓名;最后则是起诉的具体时间和告状人的名字。此外,明代答辩状的撰写具备一定的规范格式,其内容以反驳原告指控为主要形式,在具体布局上展现出明显的模板特征,整体结构较为规整,所包含的要素与起诉状大体相同。
清代
清代设立了“官代书”这一制度。所谓官代书,是指由官方选拔并经过考核,专门负责协助乡民撰写诉状的官员。若有人打算提起诉讼,必须借助官代书之力来撰写起诉状。雍正七年,朝廷颁布了相关定例,规定必须挑选那些诚实且识字的个人担任代书。一旦有人前来诉讼,代书需依据其陈述内容誊写诉状,并在上面签名。诉状需经过官府的审核确认后,方可被接纳。官代书制度的广泛实施,使得民间起诉状的格式得到了统一规范。
清代的起诉文书称作“状式”,其制作所需的纸张材质与版式均由地方官员统一制定。状式文书末尾通常附有《状式条例》,详细列出了规范的起诉要求和诉状填写规范,诸如不得诬告、不得重复提起诉讼;禁止官员、未成年人等自行提起诉讼;以及各类案件所需的事实陈述和证据标准等。各地《状式条例》普遍规定,起诉书需简明扼要,字数有限制,书写需规范,不得潦草,且必须对不同的诉讼程序用“新旧”二字进行明确区分。
观察清代黄岩县的诉讼档案格式,可以发现那时的起诉状内容更加详尽。例如,《卢有临呈为强占倒诈求提究追事》这一案件的起诉状涵盖了11个基本要素:首先,标题为《状式》;其次,列出了诉状经办人的身份,包括做状人、歇家、保戳、写状人、经承等;再者,明确了立案的具体时间,即年号x年x月x日;接着,详细记载了起诉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年龄、住址以及抱告人(即有官身或未成年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然后,概括了案由,如“抢占倒诈”或“盗砍情实”;紧接着,提出了诉讼请求,如“提究断事”或“恩札吊事”;此外,列出了被告的姓名,部分案件如无明确被告则此部分省略;案件事实经过部分则用约200至300字进行描述;在事实部分的固定结尾处,请求大老爷秉公或从速办理;最后,声明上呈,并声明无虚假陈述。若坐虚位,诬告他人。”第11条,官方印制的标准状纸尾部附有起诉人须知,即《状式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自1901年开始,晚清政府着手推行法政变革,采纳了近代新兴的法律体系,这一变革亦影响了起诉状和答辩状的格式与内容。1907年,法部等相关部门呈报称,近代东西方各国在诉讼文件方面,普遍设有法定的格式,这些格式被视为重要的程序。因此,他们提出统一诉讼状纸的格式,并在随附的《试办诉讼状纸简明章程》中将诉讼状纸划分为刑事、民事、辩诉、上诉、委任状等五大类。1910年,清政府正式发布《推广诉讼状纸通行章程》,并推出了12种规范的诉讼状纸,其目的是为了“明确诉讼来源,改善审判程序”。
民国初期
民国初期继续沿用了晚清时期的状纸格式。1914年,北洋政府发布的《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再次强调,起诉必须使用特定的状纸。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前两条诉状以及其他的诉讼状纸,各省高等检察厅应依照《推广诉讼状纸通行章程》进行使用”。民国初期的状纸在继承清代状纸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标准化和统一化的趋势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同时格式设计也更加精细和科学。在民国初期,大约有十四种各式各样的状纸存在,这些状纸依旧被划分为状面和状里两大类。状面一类由司法部负责印刷发行,而状里一类则由各省自行组织进行印刷。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数量增加到了十六种,涵盖了包括民事和刑事的诉状、辩状、上诉状、抗告状、委任状在内的十种,以及不分民事或刑事的限状、交状、保状、结状、领状、和解状等六种。
状面上可看到“民事诉状”等类别,同时附有提示性的文字,明确了撰写诉状时的各项规范,涵盖了格式要求、起诉主体的资格、以及禁止行为等内容。尽管在格式上存在细微差别,但整体结构大致相同,通常采用表格形式。在首页,通过填写表格的方式,需填写起诉人、答辩人等关键主体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出生地、居住地、年龄和职业。随后,表格部分用于记录诉状的具体事实、理由以及提出的诉讼要求。其后页面上标注了诸如“证人”、“证物”等字样,并预留了填写区域,尾部则设有记录起诉日期及签署押印的位置,其版式与晚清时期相比,变化并不显著。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土地革命阶段,民事纠纷不多,多数革命根据地为便于民众提起诉讼,普遍未对诉状格式提出严格规定。进入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有所上升,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司法处曾推出统一格式的诉状,分发至下属各署县,并对当事人收取了相应费用,但这一做法后来被叫停。
抗战胜利之际,解放区的法院遭遇了诉讼案件种类和数量急剧攀升的复杂状况,司法运作亟需规范化。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妥善保存司法档案,法院对状纸的标准化进行了创新尝试,并据此制定了专门的文件。1946年1月4日发布的《晋察冀边区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的第二个条款规定,诉讼状纸与诉讼用纸样式一致,需由各法院各庭依照规定格式进行印刷(附有具体式样),并发放给当事人使用。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每张状纸的收费均按照实际所需工料费用来计算。由此可见,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并统一诉讼状纸的样式,同时,预先印制的状纸也采用了表格化的形式,内容相对较为简单。并且,根据该暂行办法的第三条内容,明确了统一状纸的使用规范,具体为:诉讼当事人购买状纸后,可以自行撰写,亦或陈述事实与理由,进而请求司法人员予以记录。
经验启发
首先,推动起诉状和答辩状的统一化与标准化,已成为历史发展的主流走向。观察自唐代至今的演变,不难发现起诉状和答辩状文书的统一化、标准化程度,是伴随着历史进程逐步加深和发展的。唐代时期,起诉状的构成要素分为5类,而到了宋明时期,这一数目增至7类,至清代早期中期,要素种类更是扩充至11类,内容日渐丰富;从最初的简略起诉状和答辩状,发展到晚清的12种规范诉状,再到民国初期的14种(后增至16种)诉状,标准诉讼文书的种类持续增多;从民间自发书写,到“官代书”制度的建立,再到《推广诉讼状纸通行章程》和《晋察冀边区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等制度的实施,诉讼文书的统一化和标准化建设不断得到加强和深化。制定规范、统一的起诉书和答辩书,有助于明确争议的实际情况,增强诉讼的效率,以及提高诉讼的规范化程度。同时,随着历史的演进,这种做法正变得更加精细和科学,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是推动起诉状与答辩状的统一化、标准化进程,这是应对发展挑战的迫切需求。起诉状和答辩状文书的统一化、标准化之所以能够成为历史的选择,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有助于切实解决当前发展中面临的具体问题。清代“官代书”制度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诉状的标准化,然而,它也催生了官员相互勾结、剥削百姓、贪污腐败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晚清时期正式实施了统一的诉状格式,并将诉状分为刑事、民事、辩诉、上诉、委任等五类。此外,还发布了《推广诉讼状纸通行章程》,发行了12种标准化的诉讼状纸。这一举措旨在通过不断深化起诉状和答辩状的统一化、标准化,来应对规范文书应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三是,推动起诉状和答辩状的统一化、标准化,这是实现司法服务人民根本宗旨的不可或缺之举。观察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探索,我们发现,在早期阶段,民事案件数量不多,为便利群众提起诉讼,各地根据地普遍未对诉状格式提出严格规定。例如,《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二号——裁判条例》第十条明确指出,“民众诉讼,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皆可接受,并摒弃了旧时繁琐的程序和收费的恶习”。然而,这种做法使得各级司法机关的案卷显得杂乱无章,检查和核实工作变得极为困难,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进行。尤其是在抗战胜利后,解放区的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且种类繁多,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为确保民众财产安全,我党强化了司法程序的标准化建设,《晋察冀边区各级法院状纸与讼费暂行办法》的开篇第一条明确阐述了立法宗旨:旨在维护人民的财产权益,降低普通民众的经济压力,推崇民间调解机制,以减少民间诉讼的繁琐。同时,此暂行规定对诉讼文书的具体格式设定了细致的标准,并提供了样式供各法院各庭按照要求印刷,以供当事人选用;另外,它还明确了统一文书的使用细则,既允许诉讼当事人自行撰写,也允许他们请求司法工作人员代为记录。显而易见,在人民法院推动起诉状和答辩状的统一化、标准化过程中,其根本宗旨和核心始终围绕以人民为中心,致力于实践司法服务民众的理念,持续满足人民群众不断上升的司法需求。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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