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2015 年 10 月至 12 月朱清良等非法采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朱清良与朱清涛在所承包的土地上擅自挖掘建筑用砂,总量达89370.8立方米,其价值以人民币计算。鉴定结果显示,他们非法开采的区域原本是果园,如今原生土壤已消失,原有生态系统遭受彻底破坏,生态服务功能遭受严重损害,生态环境遭受了明显破坏。鉴定机构决定,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具体方案是:将受损害的土地恢复成园林用地,对土地中缺失的土壤进行外来土壤的填充,底层填充普通土壤,表层铺设60厘米厚的种植土,从而让该地块重新满足果树种植的要求。对于恢复工程的费用,经过评估和核算,总额为58万元。北京市第四分院针对朱清良、朱清涛二人非法采矿导致土壤损害、生态环境破坏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依法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刑事案件已另行处理)。2020年6月24日,朱清良、朱清涛的代理人朱某某正式签署了生态环境修复承诺书,并承诺将严格按照修复方案进行环境恢复工作。自2020年6月25日起启动的修复工程,在2020年10月15日顺利完工。当天,北京市房山区相关部门对该工程进行了实地检查,一致认定其施工过程遵循法律法规,安全有序,未发生任何安全或环境污染问题,且各项施工程序与工程质量均与修复方案相吻合。施工严格依照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详细规定执行,回填的土壤质量达标,修复后的地块平坦,表层土壤覆盖厚度超过六十厘米,现已满足果树种植的条件。在上述涉案土地中,有21392.1立方米的渣土来源不明,朱清良和朱清涛在修复过程中对这部分渣土进行了环境整治,为此支付了75.4万元的工程费用。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在2020年12月21日发布了一项民事判决书万江律师,编号为(2020)京04民初277号。判决内容如下:首先,朱清良和朱清涛需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西、面积为14650.95平方米的土地生态环境所遭受的损害负责,并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其次,法院确认,朱清良和朱清涛已按照《房山区朱清良等人盗采砂石矿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中规定的修复方案,将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至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且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二、朱清良与朱清涛需赔偿因生态环境受损而恢复至原状期间所造成的服务功能损失,金额为75元;在执行本判决第一项修复责任时,他们清理涉案地块上的建筑垃圾所发生的费用,可抵扣上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金额75元。三、朱清良与朱清涛需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支付鉴定费用,共计元。朱清良与朱清涛需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其道歉内容、使用的媒体、版面及字体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核。他们须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天内将道歉内容提交给法院,并在审核通过后的三十天内予以刊登。若他们未按此规定执行,法院将选择适当的媒体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将由朱清良和朱清涛承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京0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一、朱清良、朱清涛对其造成的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朱岗子村西的14650.95平方米土地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确认朱清良、朱清涛已根据《房山区朱清良等人盗采砂石矿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确定的修复方案将上述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已履行完毕)。二、朱清良、朱清涛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75元;朱清良、朱清涛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修复义务时处理涉案地块上建筑垃圾所支付费用元折抵其应赔偿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75元。三、朱清良、朱清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鉴定费元。四、朱清良、朱清涛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本院审核,朱清良、朱清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并于审核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刊登,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朱清良、朱清涛负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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