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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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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1日最高法发布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及案例

时间:2025-07-04 00:2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2025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一场新闻发布会,会上揭晓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报告和2024年度人民法院知识产权领域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民三庭庭长李剑、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莅临现场,并就相关问题接受记者的提问。此次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言人林文学担任主持人。

2023年7月之后,我国领导人创新性地提出了新质生产力的理念,并就此作出了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性安排。那么,在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进程中,人民法院实施了哪些具体措施呢?

推动新型生产力进步,核心在于精心打磨创新这一重要课题。我国领导人强调,创新是推动发展的根本驱动力,维护知识产权即是维护创新的权益。法院在执行职责时,严格遵循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强化司法公正,通过完善制度构建来激发内在动力,显著促进了高质量的发展成果,裁判体系持续优化,审判机制和体制不断完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大幅增强,为新型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为此,主要实施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加强制度建设,筑牢法治保障根基。在今年的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其中明确了25条涵盖98项具体且有效的政策措施,旨在为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全面而细致的司法指导。近年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药品专利链接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司法解释,同时发布了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见,并积极推动形成涵盖医药、种业、数字经济等关键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

二是严格实施保护措施,以激发创新与创造的潜能。充分利用发明专利等专业技术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判的优势,主动采用诉讼保全、惩罚性赔偿等救济手段,有效提升侵权行为的代价和违法行为的成本。持续优化和更新高新技术成果以及新业态新模式的司法裁判标准,同时,不断强化对大数据、人工智能、高端芯片及生物技术等关键领域、重点产业和新兴行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此有效助力和支持新型生产力的发展。在“无创产检诊断”专利授权的案例中,法院对创造性判断过程中技术启示的司法判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依照法律规定维护了生物医药领域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紧密结合。

第三,确保定分止争得以落实,从而助力创新主体轻松前进。对技术成果的开发、转让、许可等环节产生的利益分配和责任归属进行合理认定,推动产学研的深度融合。依照法律规定明确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属,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和应用。在维护企业技术秘密的同时,确保科技人员享有职业选择自由和持续创新的能力。2024年12月4日,正值国家宪法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陶凯元大法官亲自主持了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涉及“骨关节炎药物”专利权属的案子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成功促成了当事人双方当庭达成全面和解,一举解决了生物医药领域科学家与相关企业之间的多起纠纷。此举有力地保障了科研人员敢于创新、安心创业的环境。同时,法院坚持对各类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机会和规则给予平等保护。在处理众多案件的过程中,这些案件不仅关乎国有企业创新成果的权益保护,还紧密联系到民营经济的成长,我们成功解决了实质性的争议,同时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互利合作奠定了基础,从而实现了办案效果的全面和谐统一。

四是秉持利益均衡原则,严防权力被不当使用。在审判过程中,法院精准地处理了私人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保护、创新推动与公平竞争维护之间的关系,同时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利滥用防范、知识产权行使支持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规制之间的法律边界。在强化严格保护的同时,法院切实采取了防范和打击措施,针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行为进行了有效遏制。依照法律对滥用诉讼反赔机制进行实施,并鼓励胜诉的被告向滥用诉讼的原告追索合理的费用。比如,在“潜水艇地漏”商标及专利相关案件中,针对原告故意重复起诉、违背诚信原则滥用法律权利的行为,法院判决其需赔偿被告的合理费用,以此促使当事人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

强化反垄断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健成长的必然要求,它有助于保障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形成全国性的统一大市场以及新的发展模式,进而达成高质量的发展目标。那么,在最近几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反垄断案件方面,具体实施了哪些策略和措施呢?

最高法持续坚定地执行党中央关于“打造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增强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的决策指示,持续增强反垄断领域的民事及行政审判力度,突出规则导向作用,大力推动公平竞争政策的实施,依照法律规范市场竞争的秩序,努力构建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近年来东莞万江律师,最高法主要实施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举措:首先,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垄断案件。我国法院审理的垄断纠纷案件数量保持稳定上升。在2013至2024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共接收垄断民事一审案件1145起,并已审结1071起。自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以来,至2024年12月31日,该法庭共接收垄断民事及行政二审案件282起,并已完成243起案件的审理,其中2024年审结的案件达到97起。2024年,我国全国法院共判定31起垄断案件成立,这一数字较上年增长了2.1倍。具体来看,基层法院在一审中判定14起案件为垄断,同比未发生变化;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二审阶段判定17起案件构成垄断,同比增长高达4.6倍。此外,还着重加强了针对重点领域的反垄断司法工作。深化对民生、互联网平台、通信等关键领域的反垄断司法力度,构建一个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创新的氛围。具体到民生领域,案件所涉范围广泛,包括教育、医药、食品、供水供气、出行服务以及建材供应等多个行业。此外,我们还要致力于统一裁判标准。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包含51条内容,对司法反垄断的操作程序及实体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已陆续公布3件反垄断指导性案例,并发布了6批共计37件反垄断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均已收录至人民法院案例库之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该法院分两批发布了9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发布这些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各地法院公正高效地处理垄断性质的民事与行政案件、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这有助于提升司法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其次,这有助于强化反垄断执法与司法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积极处理和裁决反垄断执法后续的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将民事诉讼中揭露的垄断违法行为线索转交给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依法审理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这些举措有助于推动反垄断行政监管与民事赔偿之间的有效对接,确保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标准相协调一致,从而切实增强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的协同效应。

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将致力于深化反垄断司法实践,精确执行反垄断法律及相关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持续跟踪关注互联网平台、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民生福祉、行业协会、自然垄断行业以及行政权力滥用的反垄断问题,坚定不移地捍卫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助力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同时,需强化对全国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并注重提升其业务培训质量,以此全面提升我国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司法领域的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准。

问: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优化惩罚性赔偿机制的要求下,我想了解,我国法院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惩罚性赔偿手段方面,具体开展了哪些工作?

近期,我国法院严格执行惩罚性赔偿机制,依照法律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侵权行为,显著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推动了新型生产力的增长。在2024年,全国各级法院针对恶意侵权行为严重的460起案件实施了惩罚性赔偿,这一比例较上年同期增长了44.2%,有效地威慑了侵权者,有力地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地激发了创新和创造的活力。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我们秉持严格依法保护的原则。法院在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恪守法律不溯及旧例,注重审慎积极,确保处罚与过错相匹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确认主观故意,持续完善严重情节的认定准则,充分利用法官释明权,主动采用举证妨碍制度的事实查明机制,精确确定计算基础,合理设定赔偿倍数,持续提升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的精确度和合理性。在充分尊重并彰显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惩罚性赔偿手段,以此有效遏制那些故意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持续优化惩罚性赔偿体系。自党中央的战略部署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步成熟,其价值与重要性也日益显现。目前,我国《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均已明确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亦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并发布了1件指导性案例和6件典型案例,案例库中收录了12件相关案例,法答网上解答了218个相关问题,从而进一步细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准则和裁判原则。关于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的运用难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研究并草拟相关指导意见,力求尽早予以公布。

第三,持续增强对新兴行业权益的防护。我国法院对关键技术的创新成果实施强有力的保护,确保真正的创新得到真正的呵护,优质成果得到严格的保护。在审理“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件时,依法判决实施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高达6.4亿多元。此案被选入“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名单。审结“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案件,针对隐名设立的同业公司,长期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超过10年,依法判决实施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高达1.6亿元,此举旨在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手段,彰显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态度。

在接下来的阶段,我国人民法院将持续优化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准则,对认定条件进行细致化处理,攻克实施过程中的难点,确保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在遏制侵权行为、严格维护权利、有效推动创新等方面,充分发挥其制度上的重要作用。

种子被视为农业领域的核心“芯片”,而种业知识产权的维护对于推动农业向高质量转型以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至关重要。请问,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将有哪些具体的工作计划?

种业知识产权的维护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种业振兴至关重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持续增强保护措施,致力于通过高标准的司法手段促进种业创新和实现优质发展。

首先,加大了保护力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专责处理植物新品种二审案件。在此期间,该法庭共接收了659起案件,并审结了544起;与此同时,全国法院新受理的植物新品种一审民事案件数量达到3100件,审结案件数为2877件,这一增长趋势相较于法庭成立之前有了显著提升。2024年,一审民事实体案件新增887件,这一数字较上年同期增长了32.6%,远超法庭成立前2017至2018年全国年均一审案件数量的5.5倍;同时,二审民事实体案件新增164件,这一数量是法庭成立前2017至2018年全国年均二审案件数量的4.6倍。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2024年审结了167件植物新品种案件,其中品种权人胜诉率高达90%。自法庭设立以来,在超过10起案件中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适用,这一比例已超过法庭所有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的三分之一。在此背景下,品种权人的维权积极性显著增强,胜诉率亦大幅提高。

二是对裁判细则进行深入阐述。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并修订了三部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解释,同时发布了四项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此外,连续五年,该院发布了涵盖民事、行政及刑事三大审判领域的65件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共计五批,这些案例均已收录进人民法院案例库。此举有效地统一了裁判标准,并通过典型案例展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三点,要改进工作流程。指导各地区的法院深入研究和尝试建立与本地种业特点相契合的司法保护新策略。例如,海南自贸港的知识产权法院正致力于构建一个国际化的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平台,并与相关部门携手合作,共同建立一个融合种业法律研究、争议处理、宣传教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法治服务保障机构,以支持“南繁硅谷”的发展。

第四点,致力于打造全面保护体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共同签订的协议,深化信息交流和业务协作,确保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高效对接,努力形成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格局。

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将集中精力在三个关键领域展开工作。首先,坚持依法严格保护的司法原则,持续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行力度,优化品种权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流程,并不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次,将进一步增强行政与司法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种子侵权行为的强大合力,并持续构建起全方位的保护体系。第三,集中精力探讨前沿的复杂案件,特别关注生物育种、实质派生品种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适用新问题,力求保障育种创新科技成果得到及时且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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