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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人民法院调解有何不同?你知道吗?

时间:2025-07-04 00: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与人民法院调解究竟有何不同?

一、引言

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以及人民法院的调解均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在解决矛盾、保障社会和谐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不过,这两种调解方式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对这些差异的了解,对于当事人挑选恰当的纠纷解决路径,以及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分配,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调解主体的性质与组成

1.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城市与农村地区分别依据居民居住情况设立了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这些机构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这些委员会中,通常设有3至9名委员,并设有一名主任,在必要时还可增设一名副主任。这些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负责开展相关工作。这显示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层自治特点,其组成人员大多源自本地民众,对社情民意有着深刻了解,能够更紧密地与群众联系,深入掌握纠纷发生的历史背景和根本原因。

2.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构,肩负着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职责。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由审判人员担任主持,这一调解行为是司法审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它既权威又专业。审判人员经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实践培训,掌握了扎实的法律知识,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三、调解范围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要处理民间债务、赔偿、财产分割、婚姻、家庭关系、收养以及遗产继承等领域的矛盾。这些矛盾往往源于日常生活,是民间普遍存在的冲突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凭借对当地情况的深入了解,能够高效解决这些矛盾,从而推动社区关系的和谐。在农村地带,宅基地的界限争议、家庭资产的划分矛盾等问题频发,而人民调解组织凭借其地域上的便利,常常能快速介入,有效解决这些矛盾。

2.人民法院

调解领域更为宽广,包括了各种民事争端以及若干刑事附带民事争端。法院能够对合同争端、侵权争端、知识产权争端等各式繁杂的法律争端实施调解。不论是简单的民间借贷争端,还是关乎重大商业利益的合同争议,法院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

四、调解的效力差异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的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所签订的调解协议,对涉及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约束效果,当事人理应主动履行相关义务。然而,此类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性质,一旦一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产生反悔,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乙双方为例,他们因邻里房屋采光权问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了一项协议,其中甲方承诺对房屋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乙方采光权益。甲方反悔,拒绝履行既定协议,乙方无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转而需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原因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非官方司法机关,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相对较低,主要是期望当事人能自行履行协议以解决争议。

2.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

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旦调解书被送至双方当事人手中,或者对于无需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在庭上宣读完毕,便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调解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合同争议的诉讼中,双方于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偿还债务的协议。若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责任,原告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将采取查封、扣押、拍卖被告财产等手段,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针对那些已具备法律效力的调解文书或协议,仅当有关当事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法院的调解行为违背了自愿原则,或是调解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且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重新审理的情况下,方允许中止原调解文书或协议的执行。这一做法充分彰显了法院调解协议的权威地位及其不可动摇的强制执行效力。

五、当事人意愿及后续处理差异

1.人民调解委员会

若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而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抑或双方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主选择权,确保在人民调解无法进行或调解协议无法达成时,当事人能够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纠纷的解决。

2.人民法院

若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请求,而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抑或双方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则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在调解未能成功的情况下,法院会通过判决手段对争议进行最终裁决,以此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在某村庄,村民A与村民B因土地界限的争议引发了争执,他们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调解请求。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们凭借对当地土地状况的深入了解,通过多次实地考察和交流,成功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明确了土地的界限。然而,不久之后,A对协议内容感到不满,认为对自身权益有所损害。鉴于人民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B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处理这一纠纷。该案例显示出,当一方当事人反悔时,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往往难以得到强制执行。

案例二:人民法院调解

甲乙两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争议,将此事提交法院审理。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就甲公司分批支付货款达成了一项调解协议。调解书一经送达,甲公司却未按协议约定执行。乙公司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冻结了甲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划拨了相应的款项,从而保障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此案例凸显了法院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力地维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法院的调解在多个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首先,调解主体不同,前者具有基层性和灵活性,而后者则更注重权威和专业性。其次,调解范围也有所区别,前者主要针对民间纠纷,后者则适用于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再者,调解效力上,前者强调当事人自愿履行,后者则具备强制执行力。最后,在处理当事人意愿方面,两者也存在差异。在处理纠纷时,当事人需依据纠纷的具体特点、难度以及个人需求,恰当挑选调解途径,确保纠纷能以高效率和公正性得到解决,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这两种调解方法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我国丰富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对社会和谐与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介绍:

孙天翔万江律师以“专业为基石,诚信为根本”作为其执业的座右铭,依托于他在法律、财税、金融领域的跨界复合背景东莞万江律师,以及注册会计师、中级经济师等八项专业资质,创立了“法律、财税、商业”三位一体的解决方案。他为企业提供了涵盖EPC工程争议、投融资对赌纠纷等关键商事诉讼的全流程风险控制服务,曾协助科技领域的独角兽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并撰写了《企业合规三十六计》一书,凭借其卓越的双重能力,为企业打造了稳固的可持续商业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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