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司法实践中民事错案频发,当事人损失谁来赔?如何索赔?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对于某些民事案件频现误判现象。这类误判的民事案件,无论程度如何,都不可避免地对当事人带来了或多或少的损害。
常常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他们的问题是这样的:“法院的判决出现了错误,我花费了整整三年的时光才得以更正,在这期间,我所遭受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难道国家赔偿法对此没有规定吗?像我这样的情况,因法院的错误判决而遭受的损失,是否能够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呢?”
每当笔者遇到此类咨询,总会向当事人解释:“你遭受了因法院判决失误而导致的损失,这并不在国家赔偿的范畴之内,然而理应由他人承担赔偿。你的冤案有望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得到改正,一旦冤案得以纠正,由于之前的错误判决给你带来的损失,对方当事人从中获益。你可通过提起再审程序或采取其他诉讼途径,向对方当事人索要你所遭受的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程序中,若法院违法实施了针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手段、保全措施,或是错误执行了判决、裁定等有效法律文书,导致损害发生,那么,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的程序,应当依照本法中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依据本规定,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判决,亦或是法官的不当裁决,均不在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所谓国家赔偿案件,具体指的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各类案件,其中包括:(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环节中,若违法实施针对妨碍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在处理赔偿案件时,其受理范围不涵盖由民事审判中错误判决或违法裁决所导致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广州中级法院就张在平与王老吉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国家赔偿复议审查裁定时指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若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环节中违法实施了针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是对判决、裁定及其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出现错误,导致损害发生,那么赔偿请求人便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民事判决失误、违法裁决等情况均不包含在赔偿条款之中,也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所界定的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范围内。因此,驳回了张在平提出的复议请求。
由于法律规定如此,众多人在面临法院判决失误导致损失时,对于如何进行司法救济,这无疑成为了法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法律对此类情形缺乏明确的规定,许多当事人遭受错案判决所造成的损失,往往不知该如何寻求补偿。
尽管现行法律在关于因错误判决导致的损失赔偿方面缺乏明确条款,然而,在民事诉讼中,错案的产生往往源自一方当事人的因素。即便法官存在违法裁判行为,其背后也与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失密切相关。在每一起错判的民事案件中,受损的一方将承受损失,而受益的一方则会获得利益。即便对方并未从中获利,其遭受的损失亦与对方的违约行为或过失紧密相连,此类过失可归为侵权过失或违约过失。鉴于此,遭受错误判决导致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权要求法院判定因过失或违约而应承担损失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若行为人因疏忽或过失导致他人民事权益受损,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根据法律规定,默认行为人存在过错,且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亦需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明确指出,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东莞万江律师,一旦其行为导致他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法律均规定其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依据这两项法律条文,若法院出现误判或违法裁决,其根源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借助虚假的事实或证据所导致。此情形下,若有人通过虚构事实和证据蒙骗法院得出判决,表面上看似是法官的不负责任所致,实则背后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引导法官作出此判决的结果。此类错案带来的不良后果,应被视为过错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应通过启动新的民事诉讼程序,责令判决有误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述的民事责任承担形式,既可独立使用,亦能与其他形式结合运用。
一旦法院对案件作出错误判决或实施不公正的裁决得到更正,那基于此错误判决获益的当事人便需依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退还财产、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等,上述选项均为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所可选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若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另一方在人身或财产权益上遭受损害,受害方有权决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亦或侵权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一旦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撤销或确定无效,行为人从该行为中获得的财产必须退还;若无法退还或无需退还,则应进行等价赔偿。若一方存在过错,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各方均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则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这两项法律规定明确了以下原则: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决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亦或选择要求返还财产、进行折价补偿或请求赔偿。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请求法院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