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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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民事案件有什么特点
时间:2017-12-10 【转载】
简单民事案件应具备如下特点:
一是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
二是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
三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具体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2款)。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既可以口头传唤和通知,也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6条)。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