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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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的不同定义及示例:普遍知晓、自然规律与法律推定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某一特定区域或特定领域内,人们普遍认知,且具备基本知识的人都能明白的客观存在。
示例:法定节假日、自然灾害(如地震)、重大历史事件。
注意: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法院仍需审查。自然规律及定理
定义:科学上已证明的客观规律或定律。
依据相关法规,对既定事实作出推断。
定义:法律明文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直接推定成立的事实。
《行政处罚法》明确指出,若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则该处罚程序将被视为违法。《民法典》中关于死亡宣告的规定也值得注意,即当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时,可以推定其已死亡。此外,依据已知的事实和经验法则,我们还可以对某些事实进行推定,这种推定通常被称为常理推定。
定义:该结论系依据日常生活中的实践或特定行业的规范,通过对既定信息的逻辑推理所得。
行政机关加盖公章的公文送达回执,可视为当事人已接收到相关文件(除非存在反证)。在封闭空间内查获禁止物品,可推断场所负责人对此知情(此推断可被反驳)。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
定义:已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中认定的事实。
若后续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或者前案判决因存在错误而经过再审被撤销,那么该事实必须重新进行审查。此外,那些已经被仲裁机构作出并生效裁决认定的事实,也需重新审视。
定义: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中认定的事实。
若仲裁过程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了公众利益,法院有权拒绝认可。那些已经通过有效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亦不得被法院所忽视。
定义:经法定公证程序确认的法律行为、文书或事实。
若公证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或其内容失实,则可予以撤销,但需提供相应证据。此外,对于无需证明的事实万江律师,当事人亦有权提出反驳。
即便免证事实无需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明,他们仍可提出反证以推翻相关事实(《行诉解释》第45条)。比如:
在行政诉讼领域东莞万江律师,特殊免证规则规定,被告需对所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承担举证责任。
即便有无需证明的事实,被告仍须对行政行为的合规性进行证实,这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比如,若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合法的——比如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听证——这一事实并不能直接得出结论,而是需要被告提供证据。至于原告,他们对于某些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须就以下几方面提供证据:(依据《行诉解释》第27条):需证实其诉讼请求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其诉求属于法院受理范畴);在指控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需证明自己已提出过相关申请(除非被告有义务主动履行职责);在涉及行政赔偿或补偿的案件中,需证明损害事实确实存在。此外,法院将依据职权,主动对无需证明的事实进行审查程序。
法官有权直接引用无需证明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有权利请求免除提供证据的责任。
支持免除证据证明事实的当事人必须向法庭阐述其依据,法庭将负责核实这些依据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五、关于重要事项的简要总结
行政诉讼中,免证事实的认定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且这一认定可被对方通过反证手段加以否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未经证实不等于绝对可信,法院必须对免证事实的适用性进行严格审查;若责任需由反对方承担,则主张免证事实无效的一方必须承担证明责任;对于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可免除,被告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始终保持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若当事人对某些无需证明的事实产生疑问,应立即提出反驳证据或书面不同意见,以免法院直接采纳而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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