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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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期:权利竞合时撤回前案诉讼会否中断时效?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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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权利行使竞合的诉讼案例中,若当事人选择撤回之前的诉讼,这一行为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将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应。关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的第十条进行了详细阐述,具体内容为:一旦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进行口头起诉,诉讼时效便从提交起诉状或进行口头起诉的那一天起中断。若权利方对义务方提起民事诉讼后,又决定撤回诉讼,且起诉书副本已送达对方,通常仍会触发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应;权利方若再次针对该义务方以相同案由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将从准许撤诉的裁定生效之时重新开始计算。在实际情况中,遇到起诉后却又撤诉的情形较为复杂,需针对撤诉的具体原因以及案件的详细情况,逐一分析其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审判过程中,权利冲突的情况并不罕见,遇到这种状况时,权利人若撤回之前的诉讼,那么这一行为是否会对后续案件的诉讼时效产生中断的效应,这便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首先,由于同一事实引发了多个相互冲突的请求权,权利人在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进行诉讼后,若又撤回该诉讼,转而以另一个请求权提起后续诉讼,这表明其持续在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权利人提起的前案诉讼应被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使得诉讼时效的期限得以重新开始计算。对于同一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在对同一义务人发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后,选择撤回原诉,转而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考虑到这两个案件所涉及的权利均源于同一事实,它们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权利人通过撤回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转而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这表明其仍在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因此,权利人提出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应被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使得诉讼时效期间得以重新开始计算。(2023)最高法在民终337号判决书中表达了类似看法。再如,在涉及侵权与违约的诉讼竞合情形下,若权利人先对同一义务人提起侵权诉讼,随后撤回该诉讼,又另案提起违约诉讼,考虑到两案所涉权利的竞合性,权利人选择撤回侵权诉讼转而提起违约诉讼,这表明其仍在积极行权。因此,权利人提起的侵权诉讼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期限应重新计算。
二是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发生冲突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若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在刑事诉讼阶段,被害人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此外,若被害人不幸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犯罪活动导致权利人遭受了经济损失,权利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亦或者独立地提起民事诉讼。若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后选择撤回,随后针对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且持续对同一债务人主张权利,则其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将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使得诉讼时效的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第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重叠。通常来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所发起的诉讼。与民事诉讼所主张的权利对象有所区别,它并不会引起后续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断。若当事人因对纠纷性质是行政争议还是民事争议存在误解而发起行政诉讼,仍应视其提起诉讼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即便当事人后来选择撤诉,也应认定其提起的行政诉讼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咨询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傅家谋
答疑专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曹慧敏
问题2:若买卖合同中未对货款支付期限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在出卖人提起关于货款支付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我国民法典在立法体例上,无论是整体框架还是各个篇章的布局,均遵循了“由普遍至个别”的编排原则。然而,在司法领域运用民法典的过程中,必须依照“由个别至普遍”的适用准则。在处理买卖合同时,应优先参照《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买卖合同的典型条款,若未找到相应规定,则可参考合同编通则,甚至总则编的相关条款。所讨论的问题,主要围绕《民法典》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同时支付规则”与合同编通则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随时履行规则”之间的适用性展开。对此,应直接采纳“同时支付原则”,即买方在获取标的物或提取相关凭证之际,便需履行支付合同款项的职责,并以此为起点计算诉讼时效。其依据在于:从民法典的基本逻辑体系来看,第五百一十一条位于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之中,而第六百二十八条则位于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的“买卖合同”部分。在民法典合同编的框架下,通则与各类典型合同、准合同之间形成了总则与分则的层级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了一般性规定与个别性规定之间的联系,因此,在适用规则时,应优先考虑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此外,根据基本的法律原理,对于那些未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的买卖合同,一旦卖方已依约向买方交付了商品或相关凭证,买方便有责任立即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相应地,出卖人便获得了向买受人索要价款的权力,然而,这一情形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所提及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定并不相符。
因此,针对所述买卖合同中未对价款支付时间作出约定的情形,我们首先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补充协议,或者能否依据交易习惯来判定合同价款请求权的确立时刻;若此方法不可行,则需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来确定出卖人合同价款请求权的确立时刻,进而明确诉讼时效的起始点。
咨询人: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张 皓
答疑专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杨 军
问题3: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针对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我们倾向于这样的看法:每一笔物业费用债务都是独立的债务,其诉讼时效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分别对每一笔债务进行分段计算,各自独立启动计时。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业主应缴纳的物业费用总额在合同订立时无法确定,这一总额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动。此外,物业服务合同一般规定物业费用的结算周期是固定的,比如每年结算一次。在这些周期内产生的物业费用债权是各自独立的,多个结算周期的物业费用债务实际上形成了多个独立的债务组合,而非同一债务的分期支付。因此,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起始点应遵循《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关于不同部分分别计算的规定,而不应采纳《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效起始点的计算方法。《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收录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其判决原则指出: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每一笔债务均按期产生,尽管这些债务之间存在相互联系,但它们更具备可独立分割的特性,其独立性超过关联性。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每一笔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其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咨询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彭永刚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李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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