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辽宁锦州一劳动争议案审结!员工获商保赔付仍可索赔工伤赔偿?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对一宗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根据法律规定,确认了员工在获得商业保险赔偿金之后,依然可以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的要求。
2018年1月,郑某开始在一家空调维修店担任空调维修岗位,每月均能准时获得报酬,然而,他与该维修店并未签署任何劳动合同。到了2020年4月,该维修店为郑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达到了20万元。不幸的是,2020年11月3日,郑某在执行维修任务时遭遇意外,不幸离世。
因劳动关系认定引发的纠纷,郑某的亲属王某和郑小某向某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申请。该仲裁机构最终判定,双方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这一裁决,某空调维修中心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均维持了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到了2021年9月,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认定郑某为工伤死亡。2021年12月,某保险公司同意支付了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赔偿金,王某成功获得了这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
2022年5月,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随后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判决,要求某空调维修中心向王某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总计超过87万元。面对这一裁决,某空调维修中心提出异议,并向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旨在在应支付丧葬补助金及工亡补助金的责任范围内,扣除已由某保险公司支付的20万元理赔款。
在庭审过程中,该空调维修机构提出,公司已为郑某购买了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且某保险公司已针对此案向郑某的亲属支付了20万元的赔偿金。此外,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工伤赔偿金额应当减去这20万元的赔偿金。与此同时,王某则坚持认为,不应因意外险已支付的20万元而减少工伤赔偿的具体金额。
法院审理结果显示万江律师,即便用人单位已为员工购置了商业性质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并不能免除其依法应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责任。即便员工已经领到了商业保险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他们依然可以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的要求。因此,在本案中,王某所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不应从其工伤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法院判决该空调维修中心需向王某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费用,总计超过87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该空调维修机构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得以维持。目前,该案件的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强制性险种,它构成了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后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律规定,雇主有责任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这一法定责任不得以任何手段逃避或降低。用人单位所购买的员工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从本质上讲,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的福利之一,它与工伤保险属于两个独立的保障系统,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也不存在可以互相替代或抵消的情况。因此,即便企业已经为员工投保了商业保险,仍需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这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员工在获得商业保险赔偿的同时,其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权不会受到影响,他们依然可以向雇主要求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具体到郑某的情况,尽管其亲属已经拿到了商业保险的赔偿,他们依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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