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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496 条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及特征解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签订合同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往往会使用事先起草好的条款,甚至可能会重复使用。那么这些条款是标准条款吗?这些条款无效吗?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具有重大意义的条款。免除、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利益有关的,应当听从对方的指示。要求,解释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可以看到格式子句的三大特征:
首先,预先计划。标准条款不是双方经协商确定的合同条款。合同对方收到的是提供者在签订合同前起草的合同条款,提供者只能被动接受。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预先写好的术语都是标准术语。
案例→江西甲药业有限公司诉九江市乙玻璃制品厂、张盛加工合同纠纷申诉及民事裁定申请
首先,二审时B产品厂、张胜提交的A公司与外界人士签署的三份协议,只能证明其有与本案协议一致的条款东莞万江律师,但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没有进行过协商。本案订立协议时的当事人。协商的事实以及一方提前起草条款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双方未经协商就达成协议。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协议是未经当事人同意而订立的。
因此合同格式条款,即使合同文本是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但该合同文本是在特定语境下专门订立的,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目的,该文本也不具备格式条款的要素。
二是重复利用。虽然民法典历次草案删除了“重复使用”的认定标准,但最终稿仍保留了这一表述,表明“取而代之”仍是现阶段格式条款认定的重要特征。一般来说,在重大的非持续性商业交易中,不存在格式条款的问题。例如:
案例→陕西C石油矿业有限公司与阳盛质押合同纠纷再审
判断意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拟定的、重复使用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是C公司在申请贷款时要求C公司提供担保。这是在阳盛同意为C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特定背景下特意签订的。C公司事先拟定了合同条款,目的不是重复使用。而且,《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在“鉴于”部分明确写明“鉴于”。阳盛自愿向C公司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以保证公司代其偿还墨源公司债务后的追偿权得以实现。因此,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合同。”
所谓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事先制定的、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它们的合同对象广泛且不具体。因此,上述《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要求。
第三,没有谈判。这一特征是格式条款最重要的识别标准。合同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放弃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不能提出修改请求或建议。双方无法就条款进行具体协商,合同对方只能被动接受提供商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的条款。
如果继续协商,例如有空白条款需要填写,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标准条款。例如:
案例→沧州D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电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合同纠纷案
存在多份内容一致的合同文本,并不能证明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没有经过协商的事实。单方面提前起草条款并不意味着双方未经协商就达成协议。
从合同的文本形式来看,虽然合同中记载的内容是兴业银行预先写好的,但签署重要通知中注明,E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只是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有空行,合同末尾另加一行。 “补充条款”供当事人修改、增加或删除合同。
上述合同文本中的空白条款表明双方可以协商变更电子银行预先写好的条款。当事人还可以就合同中未预先确定的内容进行协商东莞万江律师,即合同中并非所有内容均由电子银行预先编写,且不可协商,因此不属于格式条款。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形式条款”的认定会结合很多因素进行。交易发生的行业、交易双方的市场状况、以往的交易惯例、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过程、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等因素。下次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标准条款的效力,避免合同中的大大小小的陷阱。
作者 刘善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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