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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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与网络信息服务中的应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1、格式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也不加重权利人的责任,不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禁止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赖云鹏诉北京四通立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2年第6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通立方公司子公司新浪网网站页面向用户展示的网站服务条款符合预先制定、可重复使用的特点合同格式条款,应当是具有标准条款的合同。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网站与用户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本网站采用电子文本格式条款合同方式供用户选择和确定双方关于信息服务的权利和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的格式条款,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视为有效。 《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是经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合同。它具体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服务条款是标准条款,但赖云鹏在诉讼中无法证明其违法。规定侵犯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责任等法律禁止的内容,但不包括债权人的主要权利等对于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特征。具有法律约束力。
2、标准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已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解释。合同订立时,对方充分了解内容且未提出异议,并实际接受并签署合同文本的,该格式合同有效。 ——嘉园园公司诉桑德瑞公司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7年第2期)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合同虽然是桑德瑞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合同条款中的相关词语,如竞业禁止条款中“关联人”、“关联企业”的含义等,不包含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解释。合同签订时,家园公司充分了解该内容,但未提出异议,实际接受并签署了合同文本。因此,《特许经营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格式条款只强调一方权利,损害另一方权益,违反公平原则。格式子句应该是无效的。 ——广东直通通信有限公司诉洪敏明话费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1年第6期)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市数字移动电话(GSM)安装申请卡》中电信公司用户须知第十条规定:“停业三个月后,本营业部有权转让如果该用户号码被他人使用,所有上网费用将不予退还。”它以标准条款的形式出现。只强调自己的权利,忽视用户的利益,损害洪明明的财产权,违反公平原则。本标准条款 应无效。电信公司应对洪敏明电话号码的转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格式合同条款只有在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下才能宣告无效。只要是格式合同,并不一定意味着格式合同就无效。 ——程璐诉无锡轻工业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格式合同也是法律允许的书面合同。格式合同的内容虽然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但双方签字后,就成为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合同成立。当事人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以共同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采用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格式合同条款只有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才能宣告无效。只要是格式合同,并不一定意味着格式合同无效。成鲁与金门大学签订的格式合同内容合法、明确。在上诉书中,程璐没有对合同内容提出不同的理解,也没有解释自己签署该合同的原因。但由于该合同为格式合同,他认为合同内容虚假,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无效,该理由不能成立。
5、如果格式条款将一些本应由一方承担的责任推给另一方,增加了另一方的责任,则违反了公平原则,格式条款无效。 ——顾军诉上海交通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刊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4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储户在借记卡上设置自己能够掌握和控制的密码,是保证储户存款安全、预防犯罪的手段。然而,本案事实证明,尽管储户遵守保密义务,但不法分子仍然可以破解并使用储户设置的密码。在技??术不断进步、犯罪手段不断变化的今天,在不详细分析保密性丧失的原因、不考虑存款人是否有过错的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凡是通过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以“银行不承担责任”为由,将一些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推给了储户。被告的这一辩护理由难以成立。
6、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未协商免除出租人返还押金的义务。如果出租人以“经济关系”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承租人提出异议的,不能免除出租人退还押金的义务。 ——徐雷诉中汇房地产公司产权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5年第9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北京房屋租赁合同及解除协议均为中汇置业公司向徐雷提供的格式合同。除对解除协议中“双方不再有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和经济关系”条款理解不明确外,双方对其他条款的理解一致。两份合同的其他条款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通常的理解解释。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用过的。”在签订解除协议时,中汇置业公司清楚地知道事实并非如此。按照租赁合同收取的押金尚未退还,1600元押金单仍在徐雷手中。
中汇置业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认为“双方不再有任何房屋租赁关系或者经济关系”的格式条款中含有不返还押金的含义。此时,有义务提醒徐雷或在协议中注明:签署本条款后,押金不再退还,押金收据作废。中汇置业公司未履行该义务。由于解除协议中并未提及押金及押金收据如何处理,因此不能从格式条款文本中直接推断出“双方不再存在任何房屋租赁关系或经济关系”。雷女士自愿放弃了押金的权利。表达。因此,在解除租赁合同且已缴纳应缴费用的前提下,中汇置业公司仅以徐雷签署解除协议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徐雷的财产所有权。
7、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并向开发商缴纳了定金,并约定双方在一定日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随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含有样板房等对购房者不利的条款,仅供参考,购房者对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但开发商无法立即答复。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购房协议约定的日期签订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若干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不可归责的事项”。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问题》。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押金返还给购房者。 ——戴学飞诉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均为华新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华新公司的解释。委任合同的作用只是为在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订立本合同创造条件。据此理解,认购协议中的“期满不签订合同”显然不包括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而期满不签订合同的情况。当买方只看过卖方提供的样板房而未看过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时,如果将此术语理解为是指无论何种原因,只要买方不本合同期满后签订,如属违约,买方必然处于要么损失定金,要么被迫无条件接受卖方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的不利地位,卖家可以盈利。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的地位极为不平等,明显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就本案而言,虽然双方当事人对于4月25日的谈判内容有不同的说法,但当日戴雪飞前往华新公司并与华新公司进行了会谈,这是有据可查的事实。这一集证明戴雪飞信守承诺,如期前去谈判,这与合同到期不签是不同的。其次,从5月7日戴雪飞仍在与华信公司谈判的情况来看,并无明确迹象表明戴雪飞将拒绝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三,虽然双方对4月25日谈判内容作出了不同表述,但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表述属实,应合理推定谈判失败。第四,根据戴雪飞的说法,4月25日他没有签合同,是因为他想等丈夫邱蓉回来。购买商品房是一个家庭的大事,应由家庭成员协商决定。考虑到自己只看过样板房,不知道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戴雪飞提出等丈夫回来再签合同。这一要求合理,并不违背签订预订合同的初衷,为本合同创造公平的谈判条件。华新公司既然接受了戴雪飞、邱蓉名下交付的定金,就应该理解戴雪飞要求等待邱蓉恢复合同的要求。第五,根据华新公司的说法,戴学飞于4月25日前来要求降低房价,房价是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如果戴雪飞在本合同谈判过程中提出降价,华新公司当然有权拒绝降价。但如果戴雪飞愿意继续谈判这份合同,华信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继续与戴雪飞协商这份合同,不应以此为由,将4月25日未签本合同的责任归咎于戴雪飞。六、5月7日,戴雪飞在看过商品房后写下了书面意见。预售合同。华新公司工作人员在书面意见上签字“客户意见已收到”。华新公司的此次签字当然不能证明华新公司同意并接受戴雪飞的意见,但可以证明戴雪飞与华新公司就签订本合同进行了协商,看到了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的原文,并有继续与华鑫公司洽谈的意愿。
华鑫公司取得购房者对样板房的满意并与购房者签订预订合同后,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列入了样板房仅供参考、购房者有权使用样板房的格式条款。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华鑫公司所有。这对购房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这似乎不公平。对于这样不公平的标准条款,戴雪飞的反对也是合理的。戴雪飞的反对间接证明,截至5月7日,双方仍在就合同进行谈判,但尚未达成共识。华新公司关于其先前决定拒绝与戴学飞签订合同的说法不能成立。这也证明万江律师,4月25日,即使日代雪菲回国后不要求其签署合同,他也不可能同意并签署含有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此,在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陈述属实的情况下,应认定4月25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签订的原因是双方协商不成,并不是双方无缘无故地对购买协议感到后悔。
八、保险合同约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如果该条款未明确注明,则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不仅应当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还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解释,使投保人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杨淑玲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7年第11期)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载明“被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者其准许驾驶人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合同中“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和其他亲属”的说明同居”均为格式免责条款,规定该格式合同的保险人应当依法就上述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声明”问题的答复》,所谓“明确声明”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前。届时,除在保单中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外,还应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书面披露相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或口服。提供解释,以便投保人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虽然本批复是针对修改前的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的,但修改前的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与现行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虽然该答复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但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执行。保险合同是专业性很强的合同,涉及很多专业术语,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提供明确的解释。平安保险宝坻分公司虽然在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文本中以粗体提及了免责条款,但仅履行了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平安保险宝迪分公司已履行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的义务。口头形式,使投保人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因此,无论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是否有格式免责条款,保险车辆是否造成被保险人或其准许驾驶人及其家属人身伤亡,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造成的死亡或伤害承担法律责任。 “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的解释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依据且有效,该格式的免责条款均无效,因为上诉人未履行其明确规定的义务,该免责条款对被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
九、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约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如果未明确说明,该条款将无效。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前述义务是法律义务和特别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存在争议的,保险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相关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段天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1年第3期)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费用标准确定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保险。”对于这一规定,即使涉案保险合同中的争议条款可以理解为“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但该条款的效力仍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保险合同的条款。从保险合同的性质来看,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决定了投保人的保险风险和根本利益,对投保人是否投保具有决定性影响。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该条款应当在事故发生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如果未明确说明,则该条款无效。因此,保险人在入保时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纳入保险合同。上述义务既是法律义务,又具有特殊性。告知义务不仅是指保险人接受过专业培训,具有从事保险业务的资格,在保单中提醒投保人特别注意,更重要的是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豁免条款。如果有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载明有争议,保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保险人还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明确说明相关免责条款的内容,否则,豁免条款将不会生效。
本案中,人保南京分公司提供的证明其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据为投保人对涉案保单的陈述及段天国的签字。但该声明内容并未明确争议条款的具体内容。解释后,无法证明人保南京分公司曾向段天国表示,该条款含有“外用药品医疗保险不予赔偿”的含义,即保险公司部分免除责任。因此,即使该条款可以理解为“医保外用药不予赔偿”,也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10.电信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消费者某项服务有使用期限限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该服务超过有效期为由限制或者停止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属于违约行为。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刘超杰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2年第10期)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出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应予以关注,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解释。话费有效期限制直接影响原告手机号码的正常使用。一旦超过有效期,就会造成停机、号码被撤回。因此,被告有明确、真实的义务,在签订电信服务合同前清楚、真实地告知这一情况。告知原告。如果在签订合同前不通知当事人,即使在付款阶段通知,也会剥夺当事人的选择权,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十一、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费消费模式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单方面终止消费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的。已收取费用但“未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款不予退还”的,此类格式条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无效——孙宝晶诉上海冰德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刊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14年第11期)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门店告示等形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店铺须知等,若含有上述内容,则该内容无效。尽管上诉人孙宝晶签署的服务协议及声明中均载明,如果孙宝晶按照被诉人公司的安排放弃或不接受服务,则费用不予退还,但这些“非”理由是: “可退还余额”协议的内容是,公司预先印制了拟定的格式条款,而查看服务协议及声明的内容,服务协议及声明仅对孙宝晶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并未包含是否提供服务等任何信息。需要达到的效果还是公司必须达到的效果。是否应对服务的履行负责、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时应承担哪些责任等对公司权利进行约束的协议。作为消费者,一旦孙宝晶预付了全部费用,服务期间内,即使对服务效果不满意,也不能放弃接受服务。显然,提供格式条款的公司没有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其与孙宝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以及孙宝婧放弃服务后不退还任何费用的声明,显然加重了孙宝婧的责任。如果孙宝晶的权利被排除,则这些约定条款无效。
12.保险公司使用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来限制被保险人生病的治疗方法,该方法不符合医疗法,违反了签署保险合同的目的。被保险人有权根据其状况选择最佳治疗方法,而不会受到保险合同中治疗方法的限制。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因为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中指定的治疗方法。 - - 旺藤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发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2015年第12期)
江苏省华扬市华扬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普遍的理解,主要疾病与特定治疗方法无关。对于被保险人患有严重疾病的被保险人,他们通常会根据其身体状况较小的创伤,低死亡率和并发症发生率较低的治疗方法,以便可以有效治疗其疾病。您永远不会想到使用保险公司限制的治疗方法来确保支付重症疾病保险福利。保险公司限制了原告通过限制治疗方法并免除保险责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9条第19条的规定,该条款应视为无效。此外,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外科手术的侵入性变得最少。许多最初需要进行胸腔切开术或剖腹手术的手术已被腹腔镜或介入手术所取代。主要疾病的保险期通常很长甚至终生。因此,当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删除保单时使用的治疗方法遭受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的医学发展法限制了治疗方法是不一致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索赔,因为被保险人没有选择合同中指定的待遇。
13。如果合同分别规定了违反合同的违反房屋延迟交付和延迟申请证书的责任,但同时规定开发商承担过期房屋交付责任之后,违反过期合同的责任证书将不会被保留。该协议应视为豁免开发商遵守截止日期的义务。如果关于申请证书的义务的格式无效条款,则由于延迟交付财产和合同中规定的证书的延迟申请,开发商仍应承担多次违反合同的责任。 - 在周江,Yu 和Yuyao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间的商业住房销售合同纠纷(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中),第11期,2016年)
宗教省宁波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附录8第6条第6款补充协议指出:“如果卖方未能在到期日内交付房屋并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则卖方承诺将在本合同的第16条中获得土地和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如果使用标准条款缔结了合同,则应提供该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使用合理的手段将另一方的注意力吸引对豁免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要求解释条款另一方;标准条款应遵守本法律的第5条。在第12和第53条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提供标准条款的当事方免除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或不包括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将无效。上诉人提供了补充协议的格式条款,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吸引另一方的注意力,其内容显然不利于被告的利益,使被告的权利和利益处于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状态免除上诉人按时交付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义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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