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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企业有权单方面

时间:2024-10-16 00: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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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专栏|

【固定期限合同连续签订两次时,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以外的劳动合同 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万江律师,劳动者不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的。 ”

案例:徐某于2014年4月1日进入某物流运输公司担任财务员,并于当日与该物流运输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15年3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徐某续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2016年2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徐某,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31日到期,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届时,公司将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徐某认为,自己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而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向公司提出交涉。但该公司断然拒绝了徐的要求。对此,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不再与劳动者续订第三份劳动合同并终止第二份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观点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企业有权单方终止。就是承认雇主的续约选择,这就是所谓的“肯定性观点”。目前,很少有省市采取这种观点,也不是当前的主流观点。当“肯定观点”没有优势时,以上海为代表的少数派却始终坚持这一观点。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合同后,只有双方同意续签的情况下,员工才可以单方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时决定解除第三份劳动合同,且不依法续订第三份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的所谓单方面决定权就无从谈起。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第三份劳动合同。次级劳动合同是员工行使单方决策权的前提。

上海的做法强调“更新”。续签意味着双方必须同意。公司不愿意续订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事实上,这意味着用人单位的自主就业权利被剥夺,劳动关系受到损害。的刚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院{2009}73号)中,《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一般没有单方面终止的权利。这意味着雇主的续约选择不被认可,这被称为“消极理论”。这是目前的主流观点。连续签订两份定期劳动合同后,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是否继续订立第三份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自行决定,只要劳动者不主动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目前大部分省份基本持这种观点,如北京、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吉林、四川、天津、内蒙古等。原因是,从立法初衷来看固定期限合同,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用工中的短期劳动合同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条款的解释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级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第二级是指存在三种法律情形万江律师,员工提出或同意续签合同。第二层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排除了“协商”的前提,不赋予用人单位选择权。

总结:以上两种观点不能简单判断谁对谁错。各有各的理由,但却给用人单位带来了一定的困惑。企业应根据所属法院管辖,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正确处理员工劳动合同。续签很重要,只有这样,案件的胜率才会提高。

202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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