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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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这些情形应订立无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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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用人单位不足十年的;法定退休年龄;
(三)连续订立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无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主要有“协商一致”、“依法订立”和“视为已订立”三种形式: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并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2、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相对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只要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没有发生,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因此,法律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严格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或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只要出现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者同意的,劳动合同应当得出结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种情况如下: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具体来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连续10年。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就说明他已经胜任该岗位,用人单位确实需要保持该岗位人员的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对于这种情况有两个法律要求:
(1)要求“连续工作”,即不间断。例如,有的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5年后,离开工作岗位到其他单位工作2年,然后再回到原用人单位工作5年。虽然累计时间已达到10年,但劳动合同期限有中断,不符合“为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的条件。
(2)要求“10年工作经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0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万江律师,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连续工作10年的计算起始时间,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前。
另外,关于工作年限,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一)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调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年限如何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被原用人单位调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为:并入新雇主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计算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加上工作年限合计为10年,则应认定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因法律原因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超过10年怎么办?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因法定原因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超过10年,是否可以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本案中,上海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延长合同期限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合同终止时间也相应延长,但并不禁止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直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在法律没有对解除合同情形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任意扩大解释范围,将违反合同解除法律相关规定而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当继续存在的法律理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2.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用人单位不足10年。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合同制度是以劳动合同为形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将雇佣与经济责任制度相结合的新型用工制度。 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有企业新招用的职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和《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在各企业广泛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成为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改变企业形式、企业股权结构、基础制度,转变为适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之前,或者国有企业改制之前,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已经在用人单位长期工作。新制度实施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劳动关系。一旦允许他们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限制也让他们没有足够的条件去提高和提高。他们应该说,这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更担心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合同在他们退休前就到期了,但用人单位不会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应当考虑为国家和企业做出许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0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不适用本规定。
3、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不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下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当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签订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慎重考虑。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是法律虚构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提出再来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将劳动关系置于不明确的状态。当发生劳动争议时,没有证据可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对此,为了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形式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重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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