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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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常在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有两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即:
【第一个问题,签了无限期合同,继续签固定期限合同合法吗?】
10年或2次后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全国主流观点认为是合法的,即员工应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签订的定期劳动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
案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中10985号 对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异,陈斌确认,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斌表示东莞万江律师,公司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现偏差造成的。如果陈斌自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意思自治的合法体现。尽管陈斌提供了签订合同前的谈话录音证明陈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陈斌最终签署并确认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斌同意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签署时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一审法院考虑了相关事实,认为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合理。陈斌应当遵守合同。陈斌现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汉中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个问题:企业连续签订两份以上定期合同、或者连续服务期限达到十年时,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定期合同?
1、固定期限合同连续签订两次且到期次数超过两次时,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的: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的。 ”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一般没有单方面终止的权利。目前大部分省份基本持这种观点,如北京、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吉林、四川、天津、内蒙古等。
这意味着雇主的续约选择不被认可。这是目前的主流观点。连续订立两份定期劳动合同后,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无续订权利的,有第三十九条及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是否继续订立第三份劳动合同应由员工自行决定,而只要员工不主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合同。
那么,如果超过2次或者超过10年,虽然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员工仍然有权要求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仍有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即第一份劳动合同之后,从第二份劳动合同开始,每份劳动合同期满都不能终止,除非双方协商解除。
第二种观点是企业有权单方终止。就是承认雇主的续约选择权,这是以上海为代表的非主流观点。
首先,上海对于连续两份以上定期劳动合同到期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规定:
第一条:员工连续签订两份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无权单方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的。
依据:《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院[2009]73号)。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
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中10985号 张勤于2013年4月1日进入鲁迅提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随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工作地点为深圳。期满后,公司通知张勤劳动合同已到期。张勤回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广东省的做法,公司应立即按照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与我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
本院认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固定期限合同,双方拟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方可继续办理。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张琴向陆逊梯卡表达了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但陆逊梯卡无意续订劳动合同,因此陆逊梯卡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张勤请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员工连续签订两份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表示续订意愿的,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不续订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2367号 本案中,毛新文与龙盛公司已订立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已协商续订劳动合同。毛新文明确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龙盛公司以双方原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龙盛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其次,上海的规定要求连续工作10年或10年以上的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工作满10年,或者劳动合同期满时,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超过10年。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权利不需要雇主的同意。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或者恢复劳动关系。
案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6926号 本案中,顾英于2007年7月16日加入东方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7月15日,2017年,因顾影还在哺乳期,劳动合同已延长至2017年9月7日。期间,顾影因已在东方公司工作十年,要求东方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东方公司以单位业务调整、顾英岗位外包给其他公司、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东方公司与顾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第二条:劳动者首次年满10年,劳动合同期满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后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当劳动合同期满时,虽然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超过10年,但上海的规定是,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再有权单方要求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只需支付经济补偿即可。
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中法第10990号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非员工建议除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吴天宇与被上诉人汤浅商事(上海)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协议。 2017年12月18日,201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时,吴天宇已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然而,虽然吴天宇可以依法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吴天宇此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以及双方同意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签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于当年12月31日,即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定期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合同可以终止。至于吴天宇辩称合同期满后仍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已连续签订两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需经公司解释后成立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根据前提条件,仍想与吴天宇续签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并未表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而是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吴天宇,劳动合同日期为2019年12月,3月31日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吴天宇虽然于2019年12月6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公司未同意的情况下,并没有造成吴天宇认为公司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其请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 劳动者首次年满10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后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表示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获得单方面提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再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构成违法。终止,即员工可以要求赔偿。或者请求恢复劳动关系。
结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可怕,只是在期限上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所不同。
*用人单位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的职位是无限期的。这是两个法律概念。即用人单位因无行为能力、法定医疗期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职业禁忌等仍可以调动岗位。还包括协议调动、协商调动、默认调动、民主程序调动等。 , 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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