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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消失"14年 妻子起诉离婚获准

丈夫突然外出打工,从此下落不明14年,无奈之下,妻子将丈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事件回顾: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陈先生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多的恋爱,俩人在1997年12月登记结婚,1998年8月生育女儿小莲。2000年上半年陈先生突然外出务工,此后张女士和家人都无法与陈先生取得联系。因需要负担家庭开支,张女士自2003年起外出务工,小莲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2年小莲开始在店里当营业员,有一定的收入。一晃十四年过去了,陈先生仍然杳无音信,张女士认为,俩人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女儿也已经长大并独立生活,故张女士要求离婚。

  因被告下落不明,铜鼓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开庭时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铜鼓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自2000年上半年外出务工,此后原、被告互无联系,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经有十四年,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被告的女儿小莲已满十六周岁,能靠自己的收入独立生活,本案无需处理小莲的抚养问题。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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