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某公司拖欠百万电费,供电局无奈诉至法院寻求法律匡助
原告多次书面向被告催收电费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哀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及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电费、逾期违约金,公道正当。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的商定履行了供电义务,被告向原告交纳电费。但于2011年10月7日至2012年8月22日被告休止缴纳电费,拖欠的电费为1093121.27元。
中国法院网讯 某公司拖欠百万电费,供电局无奈诉至法院寻求法律匡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一审讯决该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及违约金。
所在的办公区域用电应按大产业电价0.6546元/度计算电价并免征收基本电费,但2010年2月至6月原告一直向被告收取基本电费;违约金不应计算。
被告某公司辩称,根据《高压供用电合同》商定,被告不缴纳电费,原告可作停电处理,原告未作停电措施,此举违背了双方合同商定且属于强买强卖;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文件的划定被告公司
2007年5月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供用电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商定。 2011年起被告时有拖欠原告电费的现象,但在原告催缴后,也依原合同商定支付电费及违约金,视为双方对继承履行原先签订的合同无异议,被告辩称不应缴纳基本电费及不用支付违约金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划定,一审讯决:被告某公司支付给原告供电局电费1093121.27元;被告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电网公司钦州供电局逾期支付电费的违约金188607.25元。
。固然被告对原告所起诉的电费收取尺度及违约金不予以认可,但在双方合同期届满后,原告也依照原合同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向被告供电,被告亦按原签订合同实际履行并缴纳电费。
责任编纂:边江
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正当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商定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