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在商场买到假酒如何维权?

“你们店里有几件茅台?”赵涛进店问道。

  审讯长:因被告申请,本案在开庭前对原告持有的酒是否是被告售出申请了司法鉴定,因被告无法提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被告撤回了鉴定申请。

  “这些都是真酒?”“假一赔十。

  “原告当初是以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前去买酒的,促成原告买酒的原因一是其销售无假酒的承诺,还有就是其专营店的招牌。

  “被告当初向原告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承诺,且该承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划定,被告应该为自己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即便如斯小心,仍是买到了假酒。双方代办代理人就原告的4箱酒是否是被告售出,展开了激烈交锋。

  鉴定样品存疑

  庭审现场

  “我们也是受害者,酒是从一个叫吴奎(化名)的人处采购的。小山告诉赵涛,店里只有4箱53°的飞天茅台酒。 ”被告否认承诺的效力。假如法院认定涉案酒是被告销售,也哀求法院减少过高的赔偿金。 ”原告坚持十倍赔偿。 ”蚌埠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宇庭审后先容说。法官向其出示了4箱酒的照片,从包装上吴奎不能辨认出该酒是否出自他之手。

  在合用法律题目上,原被告双方也各执一词。

  被告称,原告持有的收据上注明的出厂日期是2010年5月25日,而被告提供的4箱酒的出厂日期是2011年5月25日,“所以我们以为这4箱酒不是我们店售出的。 ”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赵涛表示懊恼不已。

  原告提出,收据上的出厂日期是被告写的,4箱酒的切当出厂日期应由被告出示进货凭证加以证实。

  庭审现场并没有泛起原被告的身影。

  因双方不合较大,法院调解未果,本案没有当庭宣判。见来人口吻不小,营业员小山忙将客人迎进店内。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地点: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1号法庭

时间:2012年9月5日
。 ”

  “相对于销售方,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不存在诱骗之说,按照食物安全法的划定,被告也应该予以十倍赔偿。如若购买人知假买假,就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划定的消费者‘为糊口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经讨价还价,赵涛以每瓶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4箱总计48瓶飞天茅台酒。

  工商局随后前往专营店进行突击检查,又查扣了两箱茅台酒,经茅台公司检测同样是假酒。吴奎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钱慧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老家要在国庆节办婚宴,4箱茅台我都要了。赵涛决定下战书提货。 ”原告反驳说。

  “被告是在原告的诱骗下作出该承诺的,所以该商定无效,我方哀求法院撤销假一罚十的商定。

  2011年9月19日上午,在蚌埠闹市区,钱慧经营的一家茅台专营店正在营业。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应原告的要求,向法庭出示相关进货凭证。 ”

  原告: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应该由被告承担。赵涛称,被一位“懂行”的亲戚告知是假酒后,他当即前往工商局进行检测。

  对假一罚十双方有不合,对可否合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题目上,诉讼双方也意见不一。

  “原告称买酒为了婚宴,可实际婚宴并未用该酒,可见原告买酒不是为了糊口、消费,而是为了打假牟取巨额赔偿,所以原告不是消费者,也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法律保护。据工商局执法职员查证,钱慧的“茅台专营店”并非真正的茅台厂家授权代办代理。 ”原告提出合用食物安全法。

  被告对此予以拒绝,“直到报案前,我们一直以为我们的酒是真的,且原告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我方愿意退赔购货款7.2万元,但不同意赔偿。 ”赵涛于是要求小山把“假一赔十”也写在收据上。

  被告:我们第一批次进了5箱酒,4箱售给了原告,1箱零售,工商局后查扣的两箱酒和鉴定的4箱酒不是统一批购进,所以不能提供比对样本。

  假一可否罚十

  就假酒来源题目,法官到看管所询问了专营店的进货方吴奎,吴奎自称是茅台团体保健酒业有限公司销售部职工,所售给钱慧的酒均为其从市场上买的高仿酒。

责任编纂:刘帆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告消费者身份题目,是能否合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枢纽。

  大笔生意上门

  案情回放

  案情:2011年9月19日,赵涛(化名)在钱慧(化名)经营的茅台专营店,以每瓶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48瓶总价为7.2万元的飞天茅台酒,后经鉴定为假酒,赵涛以卖方承诺“假一赔十”为由要求赔偿72万元。因购买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是自愿的行为,并没有受到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误导,所以知假买假不存在加倍赔偿的责任承担题目,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关于此题目的明确合用法条。专营店则以为赵涛知假买假,拒绝赔偿。

  下战书两点,如约赶到专营店的赵涛打开了1箱酒,当场验货,并要求将货物的物流编码和出厂日期写在了收据上。一个月后,工商局通知赵涛,经茅台公司派人检测,4箱酒确属假酒。之所以婚宴未饮用该酒,是由于之前被懂酒的人发现了题目,所以原告是适格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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