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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万江律师:未婚生育,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小陈2013年8月经过层层面试,成为某商场大堂经理,与该商场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2014年2月,未婚的小陈发现自己怀孕了,经慎重考虑她打算生下这个孩子。2014年10月,小陈向商场申请产假和生育保险时却遭拒绝,商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认为她从未交过生育保险费,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认为小陈未婚先孕,不符合商场关于生育女职工可以获得5000元的生育津贴包干制度规定。
因此小陈被告知,可以休产假,但产假期间商场将不支付工资,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小陈觉得不可思议,可以休产假,为什么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因此,小陈不仅不能够享受产假期间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在内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而且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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