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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店内试机爱不释手 男子买转抢获刑半年

时间:2018-04-13  【转载】

8月30,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2017年5月27日19时许,杨某来到洪江市安江镇一超市内电信营业厅手机店柜台处,见到柜台内一手机十分心动,便叫营业员易某某拿出该手机进行试机。随后,在试机把玩过程中,杨某对该手机爱不释手,但苦于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暗中观察手机店内的营业员均为女性,遂起歹念,以试手机拍照功能为由,假装拍照渐渐远离柜台,趁易某某一个不注意,公然持该手机逃离作案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杨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通过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中国是法治大国,中国社会是法治社会。要有法治思想和观念,对法律保持敬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存有任何的侥幸心理,时刻牢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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