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合伙解散没有清算 分割财产不获支持
时间:2018-03-11 【转载】
赵某、覃某和黄某合伙经营某砖厂,为此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三人投入所占股份比例分别为45%、45%、10%,还约定退股股东必须经三方同意方能退股,在退股之前三方必须在三个月内清算经营运作中产生的往来账务、利润分红、亏损承担方能退出。三方共同经营该厂不足一年,三人又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分割责任协议,之后赵某、黄某依据该协议将覃某告至青秀区法院,要求覃某支付砖厂分割价款。
庭审中,覃某辩称各方并未进行盈亏清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覃某和黄某存在合法有效的合伙关系。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该案中,合伙的三方并没有进行清算。对三人合伙经营的砖厂的资金,每人投入多少、投入总额多少、经营收入、成本支出至今仍是不明确的。另一方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退股必须在三个月内清算经营运作中产生的往来账目、利润分红、风险承担责任后方能退出”,因此,合伙的三人并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签订的债权债务分割责任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退伙、清算的规定,不具备清算的法定和约定的条件,不能视为清算或退伙结算,只能视为合伙三方对合伙体的债权债务及催债责任的分割,而且该协议并没有约定覃某应当付款给赵某、黄某。因此赵、黄两人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之后赵某、黄某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