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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乘客下车时下车后摔倒受伤真相不明,法院依据举证责任判赔

时间:2018-03-11  【转载】

2015年9月2日,陈某乘坐公交公司所有的桂AD2610号公交车出行。车辆行驶至人民东路南华宾馆前路段停车上下客时,陈某从后门下车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因无证据证实原告系下车时摔倒受伤还是下车后摔倒受伤,本案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陈某和公交公司就陈某是下车时还是下车后摔跤则持相反的意见,陈某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起诉至青秀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市公交车采用自动投币或刷卡乘车的方式收取费用,除个别情况外,乘车人上车后一般都不会索要交通费票据,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承运人,负有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被告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对原告摔倒受伤是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或系其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所致负举证责任。现被告未能就合同终止及免责事由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陈某26468.18元。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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