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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子发生性关系,可构成强奸罪!

现在初中生甚至小学生谈恋爱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处于青春期的少男少女随着身体的发育,会对异性产生好奇心。双方产生好感后,牵手、接吻,最后发展到怀孕的情形非常普遍。 这些未成年人法制意识相当薄弱,学校以及家长都没有进行相关的法律教育,很多人都不明白,明明只是谈个恋爱,怎么就犯罪了呢?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如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引起注意的事,中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心智尚不成熟,如果失恋很容易走向极端。因此,学校以及家长应加强未成年人性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起健康的恋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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