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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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是什么意思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家安全顺利地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划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博览会、体育场等;本罪中的
“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题目,以实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合法,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治理职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峻的行为。详细而言,是指在公共场所和交通线上,聚众哄闹、静坐示威、堵塞交通、拦截火车、汽车、电车、轮船;聚众关闭交通要道、车站、码头;强占交通指挥举措措施;围攻、殴打国家治安治理职员,阻碍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行为,而且是必需抗拒、阻碍国家治安治理工作职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达到了情节严峻。假如聚众哄闹,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经治安治理职员劝阻后,马上散去,并无抗拒阻碍国家治安治理工作职员执行职务,就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抗拒治安职员执行职务达到情节严峻的行为。详细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是指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主要是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行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背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
抗拒、阻碍国家治安治理职员依法执行职务,即抗拒、阻碍治安民警、交通民警和其他依法执行治安治理职务的工作职员依法去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行为。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构本钱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法律划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必需达到“情节严峻”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职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等。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留意:构本钱罪,要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治理职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峻三个前提同时具备,且行为人必需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项,情节较轻,或者属于一般介入者,则属于一般违背治安治理行为,不构本钱罪。如某地村民因该村对京福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分配和耕地调整的方案未能实施产生不满情绪,企图以扩大事态的方式使题目以解决。2001年3月7日,该村村民张氏兄弟故意煽动指挥村民拦堵大桥、国道,致使几百名村民会萃到涌溪大桥、国道205线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造成涌溪大桥、国道205线交通间断达两个多小时,被堵车辆1100余辆及发生攻击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致多名民警受伤的结果,严峻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本案中张氏兄弟作为事件的首要分子,纠集村民扰乱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治理职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峻,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后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