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操作规程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前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糊口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需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提出鉴定申请并说明原因。委托鉴定。劳动仲裁、监察部分,属地人民法院以及其它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处理与工伤有关的案件时,如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可以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鉴定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糊口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第二条涉及工伤(工亡)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提出。再次鉴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糊口或者就业需要,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用具的,应提出辅助用具配置申请。旧伤复发确认。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划定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支属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受理前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支属应当及时提出鉴定申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严峻或情况特殊,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支属应当在原停工留薪期满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对申请人提交的诊断结论,难以判定是否属于该起事故伤害直接所致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与非伤的界定,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伤与非伤鉴定申请。职业康复鉴定。职工在戎行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安顿到用人单位后原有伤情复发的,或者工伤职工伤情已治愈一段时间后,原有伤情复发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伤与非伤界定。工亡职工供养支属劳动能力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支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以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按照我市工伤康复治理有关划定,工伤职工符合职业康复的前提并有意愿进行职业康复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职业康复鉴定。复查鉴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生条件供主要糊口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支属,可以申请供养支属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支属、其他有关单位,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配置辅助用具确认。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