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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苏州一女乘客公交上摔伤律师首次以消法起诉维权获赔近20万

被告驾驶员孔某某驾驶苏ER7523号公交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由于急刹车致原告受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苏州市立医院诊断治疗。2012年5月15日经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因此次事故致4肋以上(右侧第5、6、7、8肋骨骨折)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掌握在伤后3个月;护理期限及陪护人员为1个月1人;营养期限为1个月。
行诉讼。2012年6月20日原告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以消法提出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20余万。
法庭争论被告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法有明确规定,应适用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公交公司非营利性、没有盈利且亏损、是承担一定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而非经营者、因其没有欺诈行为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只赔偿几万元。为支持已方观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
本案中,杨女士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汽车,与公交公司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杨女士及时、安全地送目的地。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导致陈女士遭受身体伤害,公交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陈女士又是公交公司的乘客,为此,依照《消法》及《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享有消费者地位。
此类案件法院虽未判决,但相差巨大的调解结果也将对苏州之后的城市公交合同纠纷产生示范效应,作为被害人的乘客可选择尝试聘请专业律师以城市公交合同进行维权,以获得相对满意的赔偿。 本案中,就该起事故能否适用《消法》进行赔偿、公交公司的免责事由是否有依据、排除适用消法会造成什么样的尴尬与困境、被害人的选择权法院能否变更、案例及江苏省的指导性意见等问题,杨女士的委托代理人李智保律师与公交公司的代理人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案件处理结果及影响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先后就该案多次开庭,因苏州尚无适用消法的案例,故主张调解,并做了双方当事人大量的工作。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在数额上稍微让步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99000元,并于2012年年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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