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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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窗聚餐一人猝死 同桌四人担责一成
同学聚餐,难免觥筹交错。一场与同窗的饭局,让正在某高校读研的丁某突感不适不治身亡。事发后,丁某家属认为,正是同窗的劝酒导致丁某猝死,遂将众人告上法庭,索赔72万余元。经过审理,我院判4名被告共同承担10%的责任,共需赔偿原告7万余元。近日,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聚餐猝死 家属索赔72万余元
事情得从2014年9月15日说起。当天中午,丁某和同是工商管理硕士专业班的李某、耿某等4名同窗,到西乡塘区秀灵路西二里一家美食店聚餐。席间,众人都喝了酒,5人共喝了23瓶冰镇啤酒、1瓶白酒,其中啤酒均为店内提供,白酒为楼下便利店购买。席间,同学陈某感觉头痛、头晕,趴在桌面睡觉。随后,丁某也趴桌闭目。
意外发生在当天下午4时36分,丁某离席,刚站起来便倒地不起,这一幕吓坏了在场的所有人,服务员最先拨打120呼救,约20分钟后医护人员赶到,对丁某进行急救并送往毗邻医院抢救。遗憾的是,当天下午6时12分,丁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本来欢喜相聚,发生这样的意外,丁某的几位同窗李某、耿某、陈某、姜某等人心里也很难过。难过之余,丁某家属的做法,也让他们感到有些意外且冤枉。其家属指责,正是他们无节制的相互劝酒,才造成丁某的猝死。同样,丁某家属认为美食店在丁某无节制饮酒,并且已经出现不适状况的情形下,非但没有制止和警示防止危害发生,还放任顾客大量饮酒,也是造成丁某猝死的原因,遂将包括美食店老板白某,还有丁某的4名同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5名被告承担80%的责任,并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727182元赔偿金。
去年5月18日,该案在我院公开审理。
争议焦点 同桌人是否应担责
此案在一审开庭时,争议焦点在于4名被告是否存在劝酒行为,该不该为丁某的猝死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在喝酒的时候没有节制,大量饮酒,在丁某出现不适时也没有尽到抢救义务,主张4名同学存在过错。美食店也没有尽到照顾好顾客的义务,所以他们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丁某家属出具了南疾控〔2014〕238号《关于某大学5名学生急性乙醇中毒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原件)、丁某生前病历、事发时监控、相关笔录等证据,来支撑己方观点。
对此,被告认为,喝酒碰杯只是出于酒桌的礼节,视频中也有4名被告相互碰酒的片段,不存在无节制劝酒的情况,从视频中能看出4名被告有注意到注意义务,也对丁某进行了抢救,而席间,在场的各位先后都有头晕头疼的症状,因此不能证明一定是酒精中毒。
未尽义务 四被告应担责一成
我院审理认为,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可能对其行为能力及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后果,但仍过量饮酒致酒醉后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李某、耿某、陈某、姜某作为共同参与饮酒的人,应当对同饮人丁某的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必要的劝阻,4名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丁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现场的监控视频反映,4名被告在与丁某共同饮酒的过程中不存在强迫劝酒的情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定被告李某、耿某、陈某、姜某应对丁某的死亡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需赔偿原告74356.6元。
近日,该案判决已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