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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篮球架翻倒砸伤女童 物业公司和使用者被判赔偿

时间:2017-09-01  【转载】

小区内闲置的篮球架突然倒下,竟将一旁玩耍的3岁小女孩手指砸断,造成十级伤残。究竟谁是责任方?小区物业称,篮球架并非小区公共设施故不用担责;小区业主卢某夫妇称篮球架虽是他们家小孩玩耍用的,但是邻居搬家时留下的,他们没有管理的义务也不应担责。我院审理后判决了此案。

 


  2015年10月,3岁的欢欢(化名)跟着父母外出后回到南宁市东葛路某小区住所。欢欢的母亲黄女士将电动车推进杂物房停放时,留下欢欢独自在杂物房附近玩耍。突然,外头传来“噔”的一声,接着就是欢欢哇哇的哭声。黄女士慌忙跑出,看到杂物房附近未被实施固定底座也没有其他防护措施的失修篮球架倒塌在地,压着自己的女儿。黄女士赶紧将女儿救出,发现倒塌的篮球架砸伤了孩子的手指。在送往医院救治后医生诊断,伤情为欢欢左拇指远端完全离断,左手指压伤,左中指远节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等。而经鉴定,认定欢欢的手指已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篮球架闲置在欢欢家楼下杂物房附近,几个月也无人看管、维修,这次意外倒塌砸伤孩子,究竟谁该对此事负责呢?黄女士随后将小区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卢某夫妇起诉至西乡塘法院要求赔偿7万元余。


 


  小区业主卢某夫妇称篮球架虽是他们家小孩玩耍用的,但是隔壁邻居搬家时留下的,他们只是为了给小孩玩耍而买些零件来加固篮板和篮圈。2015年春节前,城管清查的时候已经被清理走了,因此对于篮球架,他们夫妇没有义务管理也不应担责。


 


  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得知此事故后认为,篮球架不是其公司的公共设施,且欢欢出事是因为家长疏于看管,因此其不需负上事故的民事责任。


 


  我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小区的建筑共有部分及附属配套设施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卢某夫妇是篮球架的管理和实际使用人,应当对该篮球架负有管理责任;欢欢父母将年幼的孩子独自留在其视线范围外的区域而让欢欢触碰篮球架,致其倒塌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我院确认由欢欢一家承担事故50%的民事责任,而小区物业公司和卢某夫妇各承担25%的民事责任,并各向欢欢一家赔偿费用1.4万余元。



西乡塘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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