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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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引纠纷,何解?
时间:2017-09-01 【转载】
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案件在侵权纠纷案件的比例逐年增长,其中,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占比例的一部分。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的需求,电动车已然成为了多数人的代步工具。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宗电动车碰撞所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11月20日17时20分驾驶电动车经过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某一路段时,恰逢被告酒后驾驶电动车追尾撞到原告电动车,导致原告电动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下车与被告理论并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被告却一再狡辩不予赔偿且驾车离开现场,原告便上前阻止,被告即下车殴打原告头部数次,造成原告面部左颧部软组织挫伤。当时过路群众对被告的打人行为予以指责,原告也打电话向110报警,被告却未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与围观群众对骂。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健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承认自己当时确实喝了酒,但并不属于醉驾;被告亦辩称自己是因为气愤才动手轻微教训了原告,但是仅造成原告头皮轻微肿痛而已,并不严重。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酒后驾驶电动车碰撞了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尾部致原告电动车后座挡泥板爆裂,系轻微交通事故,本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被告在与原告争执中用拳头击打原告头部,导致原告左颧部软组织挫伤,过错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相关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如今电动车繁多普及的情况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另,人与人之间难免会产生小摩擦,我们应该平心静气的去解决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共同营造和谐社会。
文章出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